“同样,法制史研究的同行近年来也利用地方司法档案,甚至契约文书进行研究,对传统法史学进行改造。我们看到四川巴县档案、南部县档案、冕宁县档案、徽州文书、贵州清水江流域文书等等得到利用,取得了积极的成果。但是,作为法学框架内的部分法史研究关心的始终是传统法学问题,即往往通过对史料中司法程序的梳理回答一些与基层司法实践相关的问题。这些问题与巴县、南部、冕宁、徽州、锦屏等等地方的人的生活似乎并没有关系,研究者也不关心那些打官司的究竟是何许人,他们如何生活。于是,这些文本产生的情境就被抽离了。这不仅存在一个是否能真正理解这些文本的意义的问题,而且导致了我称之为有‘法’而无‘史’的困境。”【赵世瑜:《旧史料与新解读:对区域社会史研究的再反思》,载《在空间中理解时间:从区域社会史到历史人类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496页。】
赵世瑜谈法史学利用档案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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