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时候合同履行,会造成巨大社会成本浪费的时候,那么就可以不直接履行,而是赔偿相应的损失就可以。另外有一些老赖,无论如何都拒不执行合同的,法律需要采取更有效的措施来让他们付出更大的成本。目前的执行率还是非常低的。现在是欠钱的是老大,借钱的是孙子,这样的状态是畸形的不正常不正确的,需要改变。人与人的信用,单凭嘴巴说是不行的,白纸黑字也不够牢靠,只是相对好点。因此,就需要法律法规不断的修正改进和完善,让那些切实是没有什么特殊原因违约拒不执行的人,付出应有的代价,社会风气才能逐渐扭转。否则劣币驱逐良币,是显而易见的事情。这个社会不惩罚“坏人”,那么受到伤害的则是“好人“,然后好人通过学习,就容易变成”坏人“。毕竟人类还是利益驱使的,没有人可以永远只讲付出不讲回报,还愿意受无尽的气。
薛兆丰《北大经济学课》第一一一讲导图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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