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了,可以视为合同成立:(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从这些情形来看,都是以借款人能实际支配这笔借款时,借款合同成立,实质上是实践合同,不能只有双方的合意合同,必须有出借人将款项通过一定方式交付给借款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