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读者问我。
不是做负债咨询做的好好的,怎么又开始往债权方面延伸?
其实往债权方面延伸,是一种必然,无论我们做什么行业,当你在某个领域扎根久了,少不了会和上下游打交道,亦或者是横向发展。
过去的负债咨询,就像是我入行的起点。
而延伸到债权,就是一个新的起点。
在一场经济纠纷里面。
有债务人的存在。
就必然会有债权人。
债权人,是债本身的主体之一,也是债务人的对称,在大多数债的关系里面,当事人有可能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既享受权利,又承担义务。
过去我经手的咨询案例里。
在大家的普遍潜意识里,对于借贷主体的认定,都没有丝毫问题,就是平台或者银行是出借人,而大家是债务人。
当然事实也是这样。
但是当一段纠纷闹到对簿公堂的时候。
就需要列举出来证据清单,去证明相应关系。
听起来有点严肃。
关于民间借贷纠纷出借人的认定问题,主要依据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或借据判断。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姐夫给我的一堆资料里。
有不少就是在网上公开的裁判文书中下载下来的,其中有一些是他刚入行时看过的,上面还有一些他自己写的一些笔记。
2012年4月6号。
山东博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借款人,山东博泵机电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孙某、王某、魏某、刘某等作为担保人,与原告张某签订借款担保合同。
约定山东博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短期周转需要,向张某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借款期限1个月,借款利率按借款金额月3%计算,即30万元,于合同到期还款时连同本金一并还清,若逾期还款,利率双倍,提前还款利息不变。
上面这2段在网上是公开可以找见的。
里面的关系很好梳理,就是博泵科技这家公司为主体,拉了很多个人以及利益公司作担保,向张某借款,资金的流向也没有问题。
但是借款人最后上诉,主张说出借主体是淄博张店志远典当有限公司,并不是张某,与借款担保合同内容相不符。
这个很好理解。
博泵科技作为债务人,钱还不上了,最后选择上诉,理由就是借款主体认定的问题,主张借款担保合同是伪造的,是无效合同。
最后当然是被驳回了。
一般情况下,对于借贷主体中出借人的认定,首先就根据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里面,关于出借人一项的签字盖章确定。
这个案例里面。
我们都能推理出来,这个典当公司,本身就是张某的,即便博泵公司上诉成功,也只是出借人从张某,变成了典当公司本身。
除此之外。
在司法裁判中,一般持有债权凭证原件的人,或者是债权凭证中记载的出借人,一般推定他就是出借人。
我研究这些案例的时候。
脑袋里一直闪出来一个画面感,就是张三找李四打架,张三想着一会是用拳头还是棍子,而李四呢?拿出身份证说,你认错人了,我是王五。
不过一般这么大的纠纷金额。
多数都是发生在公司之间,普通人之间借贷,很少金额会这么庞大,但即便如此,真的要借钱出去,保留好你们之间的借款合同,或者欠条,包括资金转账时的汇款凭证,聊天记录等等。
这些都是可以当做证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