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个女生走进亲子鉴定中心。她怀孕了,但却不知道孩子是谁的。于是,带了五个男生来做亲子鉴定。女生对男生们表示:孩子是谁的,我就跟谁结婚。5个男生不仅一脸高兴,甚至还隐隐有一些期待。因为女生家很有钱,父母又催婚,她干脆就同时找了好几个男生。而一旦结婚,女孩父亲就会奖励未来女婿一辆法拉利。在巨大的金钱诱惑下,五个男生放下了尊严,他们根本就不在乎背叛,根本不在乎跟谁结婚,根本不在乎孩子是谁的,只在乎这段关系能否带来好处。
我不禁想到一个问题:婚姻的本质是什么?
1、马克思婚姻观:婚姻的精神本质是两个人爱情的结果
马克思认为,判断社会文明程度的标准之一就是男女两性之间的关系状况,男女之间的关系是“直接的、自然的、必然的关系”。恩格斯把爱情定义为“人与人相互倾慕为基础的关系”。这种表述涵盖了男女之间的平等性、爱情的对等性。马克思恩格斯认为,爱情是男女双方相互爱慕的情感关系。真正的爱情表现在“恋人含蓄、谦恭甚至羞涩的态度”,而绝不是表现在“随意流露热情和过早的亲昵”。“批判的爱情最担心的是由于个人而忘记”——“人类的事业”。在马克思看来,“批判的爱情”中的批判对象就是考茨基一生中干出的最大蠢事——婚外恋行为,其社会影响是“他的道德败坏”。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文明时代的婚姻制度应当是一夫一妻制,“现代一夫一妻家庭,将会达到更高级的状态,即是真正的两性平等”,这样,性爱与婚姻才能“完全融合”。现代的爱与古代的爱、单纯的性欲完全不一样。一方面,古代的爱情很少要求女性的意愿,因为男女地位是不平等的,而现代的爱情是建立在男女平等的爱情基础上的。另一方面,古代性的道德标准与现代性不同。在古代,道德标准主要取决于性的客观条件,而在现代,性不仅取决于客观条件,还取决于主观条件,是否出于爱和互爱。恩格斯认为,“基于爱情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对于感情“确实已经消失”,或者被新的“热烈的感情所排挤”,离婚对于“婚姻双方和社会”都是幸事。马克思恩格斯认为,离婚“既不是立法者的任性,也不是私人的任性”,“是事物的本质来决定婚姻是否已经死亡”。只有在双方没有感情,婚姻只剩空壳的时候,才可以选择离婚。“某一婚姻已经死亡”是离婚必然要条件,因而婚姻死亡,离婚是自由的。而且婚姻存在与否的事实,取决于婚姻的本质,而不是婚姻双方的愿望。如果感情“确实已经消失”,或者已经被“新的热烈的爱情所排挤”,那么“离婚”就成为男女双方或社会的“幸事”。
“双方的相互爱慕”应当高于“其他一切”而成为婚姻基础的事情,爱情是婚姻的基础,当面临婚姻的选择时,相互爱慕应当作为最应该考虑的条件。对于那些“仅仅注意我的财产、我的特性”,并且只为了“我的财产而和我结婚”,或者“是和我所拥有的东西结婚”的情形,马克思恩格斯认为,结婚应该是出于彼此相爱,而不是出于一个人的特性和物质条件,并且认为出于物质利益而开始的爱情和婚姻都是功利关系或利用关系。正如马克思恩格斯批判胡果先生那样“婚姻正是为了满足性欲”。“总而言之,婚姻的精神本质就是使胡果先生对婚姻发生怀疑的东西。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婚姻是两个人爱情的结果,不是出于物质利益或者其它因素,也不是为了满足性欲,这恰恰是婚姻的精神本质。
2、贝克尔的婚姻市场论:婚姻的本质是双方利益最大化
首先,现代社会的婚姻几乎都是出于自愿,故偏好理论以及“经济人”假设完全适用于此。其次,婚配过程像一般的市场模式一样,是在信息不完全的前提下由当事人进行选择与竞争的过程,所以,可以假定婚姻关系也是一种市场关系,假设一个自由竞争的婚姻市场的存在,这样,在一般市场模式中的成本收益分析、效用价值分析等原理也可以用于对婚姻状况的分析。贝克尔把婚恋行为看作是一种市场关系和市场行为。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具有不同专业化优势的、在能力与收入差别很大的互补的男性和女性,通过婚姻的形式可以使自身及双方的收益达到最大,贝克尔认为,这是婚姻存在的真正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