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举证责任
(一)举证责任 被告:
1.被告承担证明行政行为合法的举证责任。
2.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行政诉讼法》第34条)。
3.【 复议维持】(1)原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共同承担举证责任,可由其中一个机关实施举证行为。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案件,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依法收集和补充的证据,可以作为法院认定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2)复议机关对复议决定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35条) 原告:1.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初步证明责任)。2.依申请行为的不作为案件,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被告应主动履行或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除外。3.行政赔偿或补偿诉讼,造成损害的事实(1)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就损害情况举证的,应当由被告就该损害情况承担举证责任。(2)对于各方主张损失的价值无法认定的,应当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申请鉴定,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依法应当评估或者鉴定的除外;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拒绝申请鉴定的,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3)当事人的损失因客观原因无法鉴定的,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注意】 原告对其他事项不承担举证责任,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行政诉讼法》第37、38条,《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 47条)
(二)举证期限: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原告--开庭前或法院正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交
(三)延期举证:1.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 36条)2.被告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五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