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了周迅的新剧《不完美的她》,剧中讲述了女主林绪之在寻找生母的自我救赎过程中,带走了受家暴的小女孩穆莲生(林小鸥)的故事。
虽然故事的主要落脚在家暴和遗弃,但是却不能回避一个法律问题:女主林绪之未经穆莲生的母亲穆静的同意,擅自带走她的行为,涉嫌拐骗儿童罪。
电视剧为女主带走穆莲生的行为做了大量的铺垫,穆莲生被母亲的新男友像动物一样被关进纸箱子、被捆绑、被虐待......
而母亲穆静却视而不见,甚至一度想要遗弃穆莲生,但都被敏感的穆莲生发现,从而未能如愿。
最终穆静男友为了彻底摆脱穆莲生,精心策划了一场火灾,但女主却意外的救出了穆莲生,然后带着她隐姓埋名开始了逃亡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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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绪之给穆莲生取名林小鸥,虽然是假母女,却更像真母女。
女主林绪之的初心是好的,在一定程度上对穆莲生的成长也是好的,所以在看电视剧时,观众很容易忽略对女主行为本身的判断。
女主带走穆莲生的行为看起来合情合理,把穆莲生从家暴的深渊中解救了出来,看似是善意的救赎,但这也触犯了法律的红线。
我想说的是,即使是为了她好,但那也是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262条的规定,拐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涉嫌拐骗儿童罪,应当立案。
拐骗儿童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拐骗行为,将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带走,从而使该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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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14周岁的未成年人代表什么?
从刑法角度上,不满14周岁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她即使故意杀人,也不需要承担杀人罪对应的刑事责任。
从民法角度上,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她的民事行为不产生任何法律上的效果。
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简单来讲,故事里的穆莲生即使是自愿跟林绪之走的,林绪之仍然涉嫌拐骗儿童罪。
穆莲生所谓的“自愿”不产生法律上的作用,她是没有选择父母的权利,从法律上她做不了“林小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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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让我想到我多年前办理的一个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是同事的亲戚,涉嫌拐卖妇女罪。
案件发生在同事的老家——江西宜春。那里山清水秀,自然风光秀美无比,但同时交通闭塞,经济欠发达。
我从来不晕车的,却在江西的环山公路晕车了,因为环山路实在是太陡峻了。
听我同事讲他们村里,是出了名的光棍村,多的是大龄光棍,这就衍生出来了拐卖妇女的犯罪。
我们代理的犯罪嫌疑人刘二,就是一个光棍。因为买了一个有智力障碍的媳妇,发现自己不能生育后,又转卖了自己的媳妇,最后被买家报案被刑拘。
由于涉嫌犯罪可能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罪嫌疑人刘二,四十出头,一直在广州一带打工。
干了两年就回村里修一间房子,前前后后花了五六年的时间,终于修了三间房子,然后又打工赚了几万元,终于在四十岁的时候买了一个媳妇,希望可以传宗接代。
谁曾想,买来的媳妇虽然看上去还不错,但有智力障碍,不仅如此大小便还不能自理。
因此刘二想退给人贩子,人贩子不同意,后来刘二就把这个媳妇领回家,供她吃饭、伺候她大小便,就这样过了两年。
由于媳妇一直没有怀孕,他就带着媳妇去市里医院检查,结果发现是自己的问题,但他已经没有钱治病了。
正好邻村的另一个光棍找到她,说想买他媳妇,他开始死活不同意,后来考虑到自己靠捡垃圾攒钱治病和养活两个人确实很困难。
为了给自己治病,也为了给媳妇更好的生活,刘二就同意把媳妇卖给邻村的光棍。
结果媳妇被领去了三天,就被送回来了,买家还要求退钱。
刘二坚决不同意,然后邻村的光棍就去报警了,两个人都因为涉嫌拐卖妇女罪被拘留。
最后刘二的媳妇被民政部门解救,送到救助部门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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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代理案件过程中,我们得知刘二在广州当保安的时候还因为拾金不昧和见义勇为,被单位表彰并奖励现金。
可就是这样的一个人涉嫌拐卖,我不知道该怎么形容自己当时的心情。
第一次会见他的时候,他还很乐观,觉得自己很无辜,而且坚信自己会很快出去。
我们跟他讲,我们会作为他的辩护律师,他还说不需要,让他大哥刘大不要乱花钱。
等第二次会见他,他明显瘦了一圈,眼里也没有了光,他意识到自己可能会面临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像交代后事一样跟我们说他的情况。
虽然这个案子最终帮他认定了自首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但他还是要在监狱里待将近三年。
因为拐骗、拐卖,有多少家庭支离破碎,有多少人的命运被改写,或许生活有各种不如意、不得已,但是法律就是红线,是坚决不能触碰的。
任何的救赎都不能以触犯法律为代价。
除了对法律的敬畏,我们更应该尊重天理伦常,每个孩子都是上帝赐予的天使,都应该被父母和社会温柔以待。
作为父母在决定生下孩子的那一刻,就需要承担起自己应有的责任和该尽的义务。
愿这个世界可以多点爱与温柔,善待每一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