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什么《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一定要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让我们代入到这样一个场景,公司未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员工被拖欠工资或者被辞退,要去申请劳动仲裁,工作人员会问:你有什么证据证明你和这个公司是劳动关系?员工茫然无措。当今,我们可以通过钉钉打卡、微信聊天记录、社保缴纳记录、以及各种电子记录,在没有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证明劳动关系存在,但把时间推回到只能手机还未出现的时间,员工如果没有劳动合同,可能真的没办法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此时,员工的权益就无法被保障。
并且,通过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也更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权益,避免出现用人单位不清楚、工资标准不清、岗位不明等情况,降低劳动者的维权难度。
2.什么才是书面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面对面口头协商、通话录音、微信交流全部打印体的“《劳动合同》”均不属于书面劳动合同,有员工签名或者盖章并符合劳动合同内容要件的《劳动合同》才是书面劳动合同,如果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公司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那么公司需要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后至用工满一年这是一个月内向员工支付双倍工资。
3.劳动合同必须具备什么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约定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总结一下,一份劳动合同至少需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主体信息以及工作岗位名称、期限、待遇的信息,其他信息在司法实践中要求较宽,可由法院自行裁量。笔者曾遇见一个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劳动合同,只签过一份《薪资确认单》,在开庭时候竟然临时给薪资确认单加了一页写着“劳动合同”的封皮,主张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要求驳回我方二倍工资的诉求,我方详细阐述了其《薪资确认单》中缺乏劳动合同必备的要素,法院认为被告提交的《薪资确认单》不能认定为劳动合同,支持了我方请求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
4.只有《聘用函》是否可以认定诉求二倍工资?
如果聘用函中载明了劳动合同中应有的内容,员工确认收到并按照规定时间于公司报到,视为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不支持员工请求二倍工资的诉求。这与《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签字或盖章”并不一致,但司法实践中确有此倾向。
5.签署空白劳动合同是否可以诉求二倍工资?
空白劳动合同并不具备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没有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虽然劳动者签名了,但明显是因为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不得已而为之,而《劳动合同法》的原则之一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企业提供空白劳动合同明显违背了《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定,即便员工签署了空白劳动合同,企业也应当支付二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