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闲话:兔子和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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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突然出现的财物,是留还是任由其留在原地,这是个问题。

近日,重庆沙坪坝刘先生家的宠物兔子跑出家门,刘先生通过小区监控顺藤摸瓜找到了住在同一小区的吴大妈家,结果打开门发现吴大妈已经将兔子处理完毕准备下锅。据说这只宠物兔子和刘先生家的关系亲密,结果没隔一会儿就阴阳两隔,估计再晚一点,就被吴大妈家给祭了五脏庙,什么也不剩。而在不远的浙江宁波,一女子路途中丢失iPhone7手机,拾到手机者要求2000元报酬方可归还,因报酬数额分歧两人协商未果,见失主报警,拾到者直接将手机摔碎。

这两个案子一个是活物引起,一个是死物引起,但都有一个特点都是私人财物。而面对这些私人财物,无论是西南重庆还是东部浙江,他们的行为出奇地一致,都是现将突然出现的私人财产纳入自己口袋,然后再考虑如何产生利益。于是刘先生的宠物兔成了吴大妈锅里待炒的兔子肉,宁波女子的手机被索要酬金无果后摔成了碎片。

这种不问失物人着急与否,而先考虑自己能从中收获多少利益的做法,与贪小便宜的心理密不可分。贪小便宜,在心理上都有较强烈的占有欲望,这种占有欲望在每得到一次小便宜的时候便会产生相应的满足感,这种心理激励机制促使其不断重复贪小便宜的行为,落在这两个案例中就是兔子肉和好处费。兔子是活物,找主人麻烦还捞不到好,不如炒了当做老天对自己的奖赏;手机价格相对值钱一些,自己用不上不如找失主多要点好处费,还能落得个好名声,一石二鸟。贪小便宜的瞬间还不忘心里掂量一下后续收益,真可谓是精打细算,居家“典范”。

精打细算是个好习惯,但是在贪小便宜这种事上精打细算,终归是会搬石头砸到自己的脚。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而法律人士提醒,如不及时归还非法所得的财物,便构成侵占罪。所谓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有,数额达到5000至20000以上,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两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所以,在证据确凿和警察们的调解下,吴大妈赔偿1800元给刘先生,砸手机的女子好处费2000元没要找自己还要依法赔钱,更面临《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问责。

贪小便宜的坏处还不止这些:

1,破坏人际关系。在和他人相处过程中,贪小便宜的行为会被所有人看在眼里,久而久之,别人会严加提防,人际关系会非常不和谐。

2,压抑心理。毕竟贪小便宜是一种心理激励机制,如果长时间得到激励,人会变得很颓废,轻则不开心,重则抑郁。

3,狭隘眼界。贪小便宜的人目光只落在眼前利益上,长时间如此就会让人目光短浅,进而影响看待世界的方式,难有发展,前途堪忧。

虽然坏处不少,但是依然有不少人在贪小便宜的道路上争先恐后。如果你从贪便宜的人里随便拉出来一个,我敢肯定道理都能讲出个一二三四,可落到实处他们就是忍不住,毕竟在他们的世界中白捡和白送概念一个样。还是以刘先生的宠物兔为例,要知道沙坪坝位于重庆市的主城区,出现一只猫或者狗什么的倒是没什么,突然出现一个大白兔而且是在一个小区里,不是很奇怪吗?抓兔子的人就没想过兔子是小区某个住户养的吗?或者就没想过这么突然出现的兔子没得什么病吗?抓兔子的人怎么想我们就不清楚了,唯一能看到就是兔子被扒皮准备下锅。

话说回来还是物质不充裕惹的祸。在心理学上一个生活在物质充裕社会中的人,很难起贪小便宜的心思。反之,则会产生对资源争先恐后获取的想法,毕竟落后就难以获取足够的资源,没有资源在物质不充裕的社会中结局很可能就是死。当然,随着社会的物质的丰裕,温饱得到基本满足,抢这种动作就显得难看了些,但是心理习惯的存在,蹭一蹭,贪点小便宜还是被内心所允许的,有点类似于掩耳盗铃。所以,对于经历过物质不充裕时期的人而言,横加指责是没有任何作用的,要合理引导,特别是对于捡到私人财物这一块上,多发发短信做个社区宣传活动都是挺好的。

当然我们要明白,贪小便宜的人毕竟是少数。以大学里丢饭卡为例,的确是存在有人把捡到的饭卡拿去刷了个底朝天,但是也不能忽略失物招领处那成堆的待领饭卡。所以用极个别的行为来否定整体过于偏激。

然而毫无疑问的是,贪小便宜的行为在很长时间内依然会存在,不过能想见的是在未来物质丰裕的社会里,类似现象一定会越来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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