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读书约练时,大家就咨询中的保密例外进行了讨论。在听老师分享的时候,我有些困惑,特意去查了一下咨询的保密例外的有关规定。
1.取得了来访者(或其合法代表)的许可;
2.来访者有自杀倾向,经判断来访者有明确的自杀危险;
3.来访者有杀人倾向,或参加明显可能危害他人的行为;
4.来访者有致命的传染性疾病且可能危及他人时;
5.来访者是儿童,咨询师有证据假定其受到性侵犯、性虐待和躯体虐待或被忽视;
6.咨询师有证据假定来访者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犯、性虐待或躯体虐待;
7.咨询师有证据假定发生了虐待老人的事件;
8.咨询师被法庭命令提供来访者的消息;
9.法律规定需要披露时。
咨询师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突破咨询保密规则,遇到234567条情况时,可以向其紧急联系人或监护人预警,遇到八九条情况时,要求司法人员出示相关资料。
咨询师不能替来访者做决定,当遇到来访者谈及曾受到性侵的事情时,咨询师不能替来访者举报和报警。
咨询原则是不求不助,来去自由。当咨询师太急于帮助来访者,害怕来访者脱落的时候,这个着急和急切的助人之心需要被处理。
拉康说所有的阻抗都是咨询师的。治疗的成功是以当事人这一方所做的决定为基础的,而治疗的无效结果,则正是咨询师再次思考如何与当事人合作的契机。反思自己的咨询,很多次咨询关系的终止是因为我自身的原因。在我感觉接不住,或与来访者不匹配的时候,我不自觉的就会做出一些影响咨询关系的事情,造成咨访关系的终止。这个无意识的不自觉是需要我觉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