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实施角度,很多的招聘HR认为,我将试用期考核放在招聘职能中,是弱化了绩效管理模块的职能,同时增加了招聘职能的工作,并且让他们没有时间去进行招聘资源的建设。在这里,我从招聘本身的落地性角度尝试进行说明:
我个人认为,招聘的目的是实现人岗适配。面试【或其他评价工具】是一种甄选手段,其实不能真正保证甄选的有效性,而试用期考核本质上是一种强工作样本的手段,可以更好的进行岗位适配的验证。这样做,可以有三个好处:
1)可以在职能管理的范围内,直接进行“”验证招聘过程中各类甄选工具的效果”这项工作,通过不断的试错,找到最适合自己企业的招聘甄选工具和招聘路径,实现基于自己所在企业的招聘职能的最优化;
2)可以进行人岗匹配的再验证,通过在试用期3个月【6个月】的实际工作任务的实施,确认候选人对拟担任职位的胜任度,避免在用人上的风险【不胜任带来的人工成本再增加,出现“鸡肋”招聘时,很多业务部门会下意识保留现有人选,同时增加新的招聘需求】;
3)可以结合岗位管理或者任职资格管理体系的要求,对候选人的正式岗位职级进行再次评估,将候选人的岗位任职纳入正式的内部人力资源管理体系中,同时解决因为招聘中的人员能力等级误判,带来内部在员工职级管理上的不公平现象,避免出现“职级倒挂”情况出现。
以上,为今日思考。
【明日更新番外-3,为昨日断更与其他同行和企业负责人沟通内容小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