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2015年3月30日公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的实施意见》,《意见》要求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在同一所学校(不含分校区)教师岗位连续任教满9年以上,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长、副校长在同一所学校任职满2届以上(每届任期一般应不少于3年),原则上要在本县域内交流轮岗。
2018年1月,广东省教育厅、省编办、省财政厅和省人社厅联合出台《关于推进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实行“县管校聘”管理改革的对象范围为公办中小学在编在岗教职员,中小学教师将从“学校人”变成“系统人”。
《意见》明确,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机构编制、财政部门加强公办中小学临聘教师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统一标准、统一招聘、统筹调配临聘教师,所需人员经费由本级财政核拨。学校应与临聘教师签订劳动合同。严禁“有编不补”,严禁中小学自行招聘临聘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