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生女儿用自己建成的老房子,拆迁补偿款却全部被外姓继兄弟夺走,亲生女儿分文没有,诉讼历时五年开庭十余次,却毫无结果,法律何在?天理何在?
我叫余秀莲,父亲余汝*水系昆阳镇皇岙村村民,我母亲与父亲离婚后,我与妹妹余*莲跟随父亲生活,后父亲犯罪入狱,我与妹妹小小年纪就撑起了一个家,协助父亲余*水于1972年间(我时年17岁,妹妹余*莲时年14岁)与邻居调换地基两间及余地一块用作建房之用。1974年间,我订婚后,将所收之彩礼用于购买建材(砖石、石灰、竹木等),后在我与妹妹及父亲的共同努力下,由左邻右舍帮忙建成平房两间供一家四口居住生活。后我与妹妹于1975年12月期间先后出嫁成家。后因弟弟余*祥于1976年7月期间意外去世,父亲让我携夫回家居住生活,拟将我丈夫招为上门女婿。我们回家后另又在那块余地上盖了半间房屋后继母过来作为猪棚养猪。后因村里不接纳已嫁的我回家承继村民权益,我无奈于3个月后又回到夫家村社生活。
之后,父亲于我回夫家生活后,于1976年10月期间另娶谢*青,谢*青带来继兄弟黄*迪和黄*岳,黄*岳到来后将另外一半空地用毛竹搭建了半间简易棚。黄*迪读书至高一辍学后就在社会上晃荡,因在金华犯抢劫罪被判刑四年。在1993年4月期间,父亲未经过我与妹妹同意出具分家书一份,将已建成房屋平均分配给两继兄弟黄*岳和黄*迪,并约定老人以后的生活费也由黄*岳和黄*迪平均分担。然而黄*迪出狱后不久,父亲就于农历1995年10月15日去世,黄*迪根本未尽到任何的赡养义务,谢*青也于2016年9月28日去世。几经岁月变迁,我们姐妹已建成的三间房屋分别为昆阳镇皇岙村师范路71号、73号、73-1号。
2020年3月,师范路71号、73号、73-1号均被列入昆阳镇的拆迁范围。2020年4月16日,黄*迪私自与昆阳镇人民政府签订了该三间房屋的拆迁补偿协议,补偿总额1760757元,本人知悉后前往昆阳镇拆迁办说明情况,后黄*迪所签的拆迁补偿协议被作废。但其后拆迁办又重新与被告黄*迪签订了师范路71号的拆迁补偿协议补偿总额713461元,其中坦地补偿32132元,等于将三间房屋周围大部分的余地均签给了黄爱迪。之后,黄*岳也与昆阳镇政府签订了师范路73号的拆迁补偿协议,补偿总额676401元,其中坦地补偿7676元。由于黄*迪与黄*岳对73-1号的房屋拆迁补偿产生争议,黄*岳向法院起诉,后判决黄*岳、黄*迪一人一半。后黄*迪又以师范路73号的拆迁补偿款为争议标的提起诉讼,后撤诉。在该两个案件中,我与余*莲申请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诉讼,要求参与拆迁补偿款的分配,但均被法院驳回。
之后,我与妹妹以为原告向平阳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平阳县昆阳镇皇岙村师范路71号、73号、73-1号房屋为我和妹妹及父亲共同所建,属于共同共有,父亲私自出具分家书处分了属于我与妹妹的份额部分无效。在父亲去世后,应先将我与妹妹的份额析出后,剩余部分才为余汝水的遗产,余*水才有处置的权利。但很不幸,法院再一次驳回了我和妹妹的诉讼请求,我们之后又经过二审,再审,申请检察院抗诉等等所有的法律程序,但每次法院、检察院都没有能够对事实进行详尽的调查,也没有采纳我们提供的相应证据我在1972年买地基,74年建房,一审判决说我是70年建房屋 我 不懂 为什么一审说70年建呢, 我房屋是吊空中吊4年吗 后放下在地基上吗 ,房屋没有房产证,根本不属于我父亲个人所有的,我和我妹已经被这些事搞得筋疲力尽,但我们不想放弃。我父亲意在将黄*迪收为儿子传承余氏血脉的唯一遗愿,也都被黄*迪在户口本上改了回去,如今的黄*迪在事实上和法律上均与我们余家没有任何的关系,但就是这样与余家毫无关系却又无情无义的人,却夺走了本属于我和妹妹的巨额财产,这实在是有违人情、天理和法理!
为此,我们再次呼吁,恳请相关单位和部门能够引起关注和重视,能够对于我们的情况予以深究调查,给予我们公平公正。因为我们始终相信:正义从来不会缺席,只是有时候会迟到而已,我们静待正义的来临。若真有那么一天,我们将感激不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