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3-06

                                         对职业放贷人就没有相关部门管吗

          2018年5月30日、6月14日、6月28日、7月11日,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锦州供电公司辽宁两锦大洋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杨颖(21072419820226582)签订四份借款合同,其中一份合同以王丽君(女,此人有两个身份证号,原始借款合同是53年生,而补充协议、担保协议上的签字却是66年生人,事后经确认王丽君是被冒用身份)名义签订,四份合同时间最短12天,最长一年还款,尤其都是每月27日还利息,以年税后36%的高额并复利计息的利息。简单地说就是利滚利”套路贷“。借款3000万元,还款及利息均存入杨颖个人账户。同时更造成大洋电力国有集体企业资产在不到一年时间严重流失715万元。造成国有集体资产严重流失。(尚欠210万元)

        目前,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锦州供电公司,对下属集体企业大洋电力公司国有集体资产严重流失不闻不问,很多历史遗留涉及职工队伍稳定的问题而没有解决,却不顾去年政府下很大力气才稳定的职工队伍,就已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出于什么原因?到底要保护什么?

        杨颖系自然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其在两个月时间内,与大洋电力公司签订四份借款合同,发放3000万元,税后年利率36%的高额利息。经查法院文书网杨颖同时期还有其他借款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第53条,对职业放贷人的认定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 杨某以盈利为目的,未经监管部门批准,在两个月的时间里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非法谋取暴利。

         四份《借款合同》条款内容高度一致,固定,结息日均为每月27日。其中2018年6月28日签订的《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2018年6月28日至2018年7月10日,只有12天,其结息日也为每月27日,有违常识,完全是职业放贷经营行为。

        出借人是自然人,其资金来源是什么?是否是公民的合法收入。王丽君与大洋电力签订的借款合同,还款为什么都存入杨颖的账户。以王丽君名义出借的900万元《借款合同》,王丽君身份证编码为什么错了?

         借款人3000万元巨额借款及履行期间,只是原法人谢明强与出借人合谋串通所为。变更合同主要内容未经召开董事会或股东会会议审查通过。

          杨颖 为自然人以(1),非法性,(2), 营利性,(3),  经常性,(4)公开性,(5)严重性,非法放贷并数额巨大,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侵占国有集体企业资产。

            我们实名举报无相关部门受理, 恳请有正义的朋友主持正义!

            举报人:张军    张子武  崔建生                杨有良 白日强      孙锦铭  刘慧荣

            撰稿人:周义    17079683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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