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龙女那伽
今天说一说农民工维权的另一个比较常见的: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
首先,是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普通人的理解是,解除劳动合同,就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才会有经济补偿。因为条款比较多,所以,我这里,只说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几种情况:
1.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用人单位录用条件的;(这个一般以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者考核制度为准,前提是,单位的这个规章制度和考核制度不能违法国家的法律法规)
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理由同上)
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要损害的;(有时候,这个损害不是很好量化,但有些行为还是容易界定的,比如收受回扣等)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这个涉及到兼职)
5.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一般这种情况很少出现)
6.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以上,都是《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但是,在这部法律颁布之前,《劳动法》里,并没有这么详细的规定。那么,2008年之前,其实还有一部部门法规,是1994年,劳动部颁发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里,规定过几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这个法规,是配套《劳动法》出台的,跟《劳动合同法》出台的背景,我想,大致也是类似吧。当时国家已经开始大力提倡市场经济,鼓励私营企业,规范劳动用工,关于劳动法律法规才慢慢完善起来。
而更早之前,则找不到什么经济补偿之类的说法。因为之前,除了农民,城市居民只有“正式工”和“临时工”两种身份。而且,两种身份差别巨大。在我的工作中,还见过“农民轮换工”这特殊的工人,那应该是鼓励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的一个政策。这些农民轮换工,是签订劳动合同的。但是,当时的劳动合同与现在的不一样,并不是很规范。待遇方面,也跟正式工有所差别。至于临时工,则处于没有规范可言的灰色地带,几乎没有任何政策能保证他们的身份能持续下去。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是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本人工资,最长不超过12个月。本人工资的标准,是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这个标准,在那个部门法规和《劳动合同法》里都是一样的。只不过,《劳动合同法》将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细化了。
其实,这个经济补偿金的雏形,在国企改革时,就出现了。那个时候叫“买断工龄”。当时不是按照本人工资给的,而是地方政策,按照职工的工龄,每一年给一定金额的补偿,然后职工和企业彻底脱离关系。
当时的情形是,国有企业负担太重,不能适应市场,更无法与灵活的民营企业竞争。而且,当时的民营企业也相当不规范,劳动用工成本大大低于国营企业,市场竞争力远远强于国有企业。为了减轻国企负担,也为了理顺劳动关系,当时的买断工龄,推行的还是比较迅速的。只不过,后续的麻烦也不少,后来就不再施行了。
备战考研的时候,因为时间不足,我只能重点啃两本专业课教材,其中一本《劳动关系学》,里面讲的几句让我印象非常深刻。书里提到,在实施市场经济以前,我们国家的企业都是国营的,国有企业的职工没有所谓签订合同一说。因为职工的一切,都是企业包了的。大型的国有企业,有自办的学校、医院、生活社区等等,几乎可以满足一个人从小到老的所有需求。国有企业负担重,也是从这里来的。
书里说,那个时候的职工工资,并不能体现职工的全部价值。所以,那个买断工龄的钱,不能完全补偿职工在企业内数十年的付出。
但是,当时有许多国企处于不改革马上就得破产的局面,而企业一旦破产,职工的所有保障就都没了。所以,大多数职工选择了领取买断工龄款之后,进入再就业市场。
关于这部分职工的心态,我记得在毕淑敏的小说《女工》里面就有过描述。当时的国企职工,已经习惯了将企业当家,突然同企业脱离关系,那种失落和茫然,是现在的年轻人无法想象的。而且,当时的职工,大多已经步入中年,在劳动力市场上,不具备多少竞争力,许多职工就此失业。
赔偿金,则是《劳动合同法》里的规定。简单地说,就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标准为经济补偿金的二倍。并且,支付了赔偿金的,就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
可以看出,赔偿金是一个处罚性的支出。经济补偿金,则是一个补偿性的支出。
至于支付条件,《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都有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只有法定解除,不能约定解除。也就是说,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能够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时,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单位如果强行解除劳动合同,就构成违法,需要支付赔偿金。
一方面为了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性,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增加单位的违法成本,不让单位在强势的情况下,随意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