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首付款】男方家庭结婚前提出如果离婚了房子父母掏的首付要全部返回正常吗?
相亲认识的,现在定婚还没有登记,男朋友就说买房子首他父母拿,写我们俩名字,但是父母的首付如果有一天离婚了,要先把父母的首付钱全额归还后,剩余的钱算夫妻共同的。我觉得似乎正常,但是也很难受,总觉得很别扭不应该这样。法律上到底如何规定的呢?
这个要看你从哪个角度,那个方面来看待了。
一、首先从法律上来说,房产证是夫妻名字,肯定算夫妻共同房产,父母出资首付款到底算借款,还是赠与,在法律上性质没有确定,都要可能,但是以你们约定优先。
1、房产证是夫妻名字,肯定算夫妻共同房产。不过是要按照各自出资比例分割。
你们现在还没有登记结婚,不属于法定夫妻 关系,你们现在买房,属于婚前双方共同买房。
房产证登记在你们双方名下,房子是以产权登记为主,那么该房屋默认就是属于你们双方共同房产。
不过因为是婚前购买的,属于恋爱同居期间购房,应该依法按照各自出资比例分割,男方的父母出资算男方出资和还贷,女方的出资算女方出资和还贷,婚后的任何一方出资和还贷都算夫妻共同出资和还贷。
如果女方一分钱没有出,但是考虑名字也在产权证上,法院一般至少都会给女方10-15%左右的安慰份额的。
随着夫妻结婚时间加长,或许结婚生子,时间越久,离婚过错方是谁,子女抚养权归属,这些因素都会影响最终房产分割比例,也就是女方的份额还会逐步上升的。
2、关于父母出资的性质是借款,还是赠与,在法律上存在争议,各自的观点都要法律条文和法院判决案例支撑,并没有统一观点。
不过如果你们之间存在约定,例如微信记录,书面协议,或者谈话录音此类证据,证明当初父母出资是借款的,肯定优先按照借款判决。
你现在如果认可这等于就是达成约定,将来要按照借款归还。
在司法实践中争议依然存在。对于一方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没有赠与意思表示,且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是否可以视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这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应当认定为赠与,此种赠与是建立在血缘、姻亲关系上而成立,往往带有很强的身份色彩,出于为了让自己子女生活更好的目的将自己的部分财产赠与给子女作为对子女买房的资助,是赠与合同关系;
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认定为借款。父母也不容易,没有为成年子女购房的法定义务,为了保护父母的血汗钱,应该把父母的出资认定借款,离婚的时候应该归还。
所以,这个问题并没有标准的答案,很多时候就看法院如何进行认定,如果哪一方提交的证据会更多一点,法院就更加倾向于哪一方一点,比如有的妻子能够提供录音,证明说当初父母出资的时候,并没有明确到底是借款还是赠与,那么这种情况下,法院认定属于赠与的可能性就会多一点。有的案子当中,父母一方拿出转账记录,当年的转账记录当中,备注里面写的借款,那这种情况对父母来说就比较有利,首付款就变成债权了,夫妻需要偿还。所以很多时候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夫妻双方平时一定要尽量收集这方面的证据,特别是在面临离婚之时,就显得非常重要了。
3、即使最坏的情况,婚前首付,还贷和对应增值属于男方,那么婚后还贷和对应增值按照法律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了。
“婚后还房贷,即使认定房子男方婚前出资的,婚前首付,还贷和对应增值属于男方,但共同还贷部分以及婚后增值的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两人离婚,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对于共同还贷部分以及婚后增值部分,由获得房子的一方给予另一方补偿。
二、如果从道德层面来说。你们还没有登记结婚,男方出资说付款买房,登记双方共同名字,应该说是有诚意的了。
男方父母为了怕媳妇刚结婚就离婚分走一半房产,要求把他们的出资视为借款, 这也是人之常情。如果夫妻好好过日子,那么自然将来这个房子就属于夫妻 共同的,父母也不会为了钱而故意拆散儿子的婚姻。
婚前的归男方,婚后的算夫妻共同所有,这也是算公平合理吧。
现在很多女方都拿彩礼和房产说事,不买房就不结婚,不加名字不结婚。其实对男方来说风险还是很大的了。
你如果得到了利益,还不想承担风险,最简单的就是拒绝,直接可以不加你的名字,房子归男方,债务也归男方, 这样心理可能就会舒服点了。
不能说即想得到利益,还不想承担责任,甘蔗没有两头甜,好事不能都让一个人得到。
总之,如果夫妻好好过日子,这都不是什么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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