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唐某和秦某是以前在一家公司上班的同事,2024年3月15日,秦某因经济困难向王某借1万元,但王某在给秦某微信转账时,不小心把1万元转给了唐某,唐某秒收。
王某发现转账错误后,立即与唐某微信联系,唐某答应尽快将钱退给王某,但却一直没退还。后经王某多次催要,唐某直接不搭理王某。
为此,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唐某返还1万元及支付占有期间的利息。
《民法典》第985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以及第987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的规定。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了致他人遭受损失的利益。不当得利不是由于得利人针对受损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损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导致。
上述案例中,王某将应转给秦某的钱错误地转给了唐某,唐某取得该1 万元并无法律依据,唐某拒不返还使得王某受到了损失,故唐某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
唐某无取得这1万元的合法事由,王某可以去法院起诉要求把钱返还给王某并承担占有期间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