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一些麻烦,有麻烦找警察,但是当警察都没办法处理的时候,你又该如何维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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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28日,徐茜(化名)在自己的公众号上讲述自己2013年-2015年,短短两年在静安寺相距300米的三个地方,被一个老色狼猥亵三次!却因为“他太老,脑子有问题”关不起来而不了了之。
第一次徐茜刚吃完饭出来,老人甩手迎面向她走来,在经过她身边时,假装不经意的把手甩到她的下体摸了一把。徐茜楞了一下后马上反应过来同丈夫控制住老人,并打电话报警。由于老年男子年龄较大,并患有小脑萎缩等病症,民警让居委会对其教育,并让通知家属将他领走。
第二次徐茜在饭店门口又被老人摸屁股,报警后警察说:“太老了,抓不了,回家教育。”气得徐茜拍照片、发微博但是人微言轻,对老人毫无影响。
第三次徐茜推着孩子散步,被老人袭胸,她抓住老人后又有一名路过女孩指认曾被该老人猥亵。这次报案后,终于看见了老人的妻子,她委屈的说:“他脑子坏了,我看着他了,他趁我做饭时跑出来了,小姑娘,对不起啊!”
徐茜看老太太说的可怜,就没有继续追究。可是却后悔了,应该要点精神损失费,并不是在乎钱,而是老太太不出点血,不会真的在乎。
徐茜在自己的公众号中讲述此事,点击量突破60万,并有50名读者在下方留言,表示曾经遭到该老人猥亵。但是她们中却显少有人报警,多半自认倒霉的离开了,正是因为她们的纵容,才会使老人的猥亵行为持续2年之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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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里小孩单独上下学的请注意,最近我市有拐小孩的,有一个69中的初一学生被他拽到小树林,孩子及时呼救并强力挣脱才幸免遇难,孩子回家后吓坏了,家长还是多加防范吧!”受害学生家长将孩子强行被拽的消息发在家长群里,引来一片哗然,恐慌效应导致不少家长将这条消息发到朋友圈用来提醒众人。
一个月后,又有偷小孩的事件被家长们大量转发同时还配有一张男子的照片。这名男子在靓湖学校门口抱起一名男孩就跑,男孩的大声呼救引起其他家长的注意,众人将男子抓住,并报警。
警方的处理结果是批评教育,原来该男子患有脑部疾病。被一个陌生人抱起来,并被其强行带走,这种行为本身就会让孩子害怕恐慌,虽然该男子不是人贩子,但是他抱孩子的行为仍会对孩子产生严重的心里伤害。家长们再也不敢让孩子独自上下学,哪怕家就在学校附近,哪怕工作再忙,也都要请假接送孩子上下学。
两个月后,一则视频再次被我市家长大量转载,视频中一个中年男子被围在人群中间,他双手抱头,蹲在地上,人们都在骂他、打他。他这次在祥阁学校门口抱小孩跑被抓了。
两个月内这种事件频发引起家长们的高度恐慌,家长们不断呼吁警方重视,向警方施加压力,事件不断发酵并蔓延开来。
警方迫于公众压力发布了情况说明,原来几起抱小孩的事件主犯是同一个人,王某,29岁,家住9区,患有精神疾病,虽是成人的身材,但智商只有7岁。他每次抱小孩只是为了和孩子玩,并无恶意。
为了安抚家长们的情绪警方向市民公开了处理方案,第一对受害儿童进行精神赔偿。第二如若监护人不能监护到位,在发生类似案件,警方将采取强制措施。
公告发布后,家长们恐慌的情绪得以缓解,该男子的家人意识到事态的严重性加强了对他的监护,此类事件再也没有发生过,家长们又恢复到以前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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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脑部有疾病的人侵犯你的权益,你该怎么做?
脑部患有疾病是可怜的,但是这不能成为侵害他人的保护伞,即便患有精神疾病也是要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责任的。
根据我国刑法第18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顺序: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亲属5.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
对被监护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如果不履行监护指责应承担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徐茜通过网络传播,引起大家关注,让老人无地自容,受到舆论的谴责,并引起其她女性的关注,注意防范,并呼吁大家面对咸猪手,要勇敢的站出来,敢于保护自己。
家长们通过舆论给警方施压,让警方不得不重视此类事件,并作出相关决定,迫使监护人加紧监护,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遇到此类事件,我们要勇敢的站住来,保护自己的权益,积极争取权益而不是放任自流。我们并不是非要将事态扩大,或者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而是只有通过这种方法才能让监护人足够重视,起到监护作用,才能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