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可能《民法典》最重要的事情了,《民法典》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也就是说我们在从事民活动中,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事。除了说不被欺诈、胁迫等,最重要的是一定要充分考虑各种情况,把能够事先做好约定的一定要做好约定,如果不做约定就按照法律的规定,而很多时候法律规定,并不符合我们的意愿,比如:
1、朋友借钱,如果不约定利息,那法律就推定没有利息。
2、朋友借钱不还,起诉他,如果没有特别约定,10万块钱借出去没有利息,律师费要自己承担,诉讼费要自己先垫付。也就是说钱借出去了10万,全部收回来依然亏钱,没人替你承担律师费替你垫付诉讼费。
3、朋友借钱提前还的,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就按照实际借期偿还利息。所以提前还房贷的罚息其实就是银行做了特别约定,提前还贷依然按照约定借期付息。
3、一般的民事纠纷基本都是被告所在地,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可能要去被告的住所法院而非你的住所法院起诉。
4、购买在途货物,如果没有约定,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签订时由买方承担。
5、把房屋或者车辆对外出租,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出租房负责维修
6、委托别人开发软件或者系统,如果没有特别约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开发人员
7、合作开发软件,如果没有特别约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共同所有。
8、和朋友开个有限责任公司,如果不做特别约定,股权转让是要经过其他股东同意的、其他股东是有优先购买权的。如果其他股东不幸离世,他的继承人是可以继承股东资格的。
9、永远都不知道死亡和明天哪一个先到,所以如果有遗嘱就按照遗嘱来,如果没有就按照法定继承来。
所以民法的核心,民法的终极意义和价值就是赋予公民意思以强制效力。再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去4S店买车,定金交了合同签了,然后4S店反悔了,说车子卖亏了不卖了,要退定金。这时,民法就会让4S点赔双倍定金。毕竟两个人的事情不能一个人说了算,如果一方要反悔,那必须要有惩罚错了,这就是民法所赋予公民意思以强制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