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2020年8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禁止高利放贷”原则精神为指导,对民间借贷利率相关条款进行大幅调整。本文结合新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对借贷利息计算方式作一些梳理和说明。
一.没有约定利息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利息约定不明
1.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 自然人之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解释说明:
根据上述规定,可总结出如下表格:
司法实践中,何为“没有约定利息”“利息约定不明”颇具争议,《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中认为:
利息有无约定、明确与否,都是事实认定问题,要看双方举证,“如果对于利息是否有约定难以形成证据优势,其实质仍是一种无利息约定的状态”。简言之,如果经过举证,仍无法确认事实,则按“无利息约定”判定。
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借贷纠纷中,通常由原告举证存在利息的约定。对于原告需要举证到何种程度,《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认为要按照高度盖然性原则对利息约定事实进行查明。而所谓的“高度盖然性”就是“非常有可能”存在利息约定。实践中,存在以下事实时,法院通常认定借贷双方“可能”约定利息。
1. 借贷双方在之前的交易中有计息习惯(北京三中院(2017)京03民终12667号)。
2. 已还款金额中明显存在多出的利息(北京高院(2018)京03民终2212号)。
3. 法庭陈述中承认双方约定了利息(最高院(2018)最高法民申1392号)。
三.已约定利息
1. 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超过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 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保护的利率上限。
解释说明:
“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也就是说,未来借贷利息保护上限不再是固定利率值。相较于《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的24%利息保护上限,此次利率保护上限降幅明显。
LPR利率历史数据:
数据来源:
http://www.pbc.gov.cn/zhengcehuobisi/125207/125213/125440/3876551/index.html
四.逾期利息的计算
1.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2. 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五.多项费用上限
借贷双方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总计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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