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A公司司机小B驾驶一辆小客车与正在行车道行驶的另一辆小客车相撞,致使车中乘客小C等4人当场死亡。交警作出道路事故责任认定书,小B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后死者小C的父亲D、母亲E、妻子F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A公司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金。事故发生时,小C的妻子F已怀孕,孩子小G尚未出生,现在D、E、F要求A公司赔偿小G的抚养费。D、E、F的诉讼请求是否能够得到支持?
争议焦点:
民事损害发生时已受孕但尚未出生的胎儿出生后应否获得抚养费的赔偿?
审判结论:
[if !supportLists]D、[endif]E、F的诉讼请求应该得到支持。我国《民法典》在胎儿利益保护、遗产继承方面均做了明确的规定。
法条链接:
胎儿利益保护:
《民法典》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解释:这一条款明确了在涉及胎儿利益保护时(如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法律将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即享有相应的权利。在遗产继承中,为胎儿保留相应份额,以保障其出生后的生活和权益。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活体,则依法享有该保留份额的继承权;如果出生时是死体,则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活体,但出生后死亡,则为其保留的继承份额就属于他的遗产,应根据《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由他的法定继承人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继承。
胎儿遗产继承: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解释:在遗产分割时,必须为胎儿保留一定的继承份额,以保障其未来的生活和教育等需要。如果胎儿在娩出时是死体,则为其保留的份额将按照法定继承的顺序和规则进行分配。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解释:在法定继承中,子女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而这里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因此,遗腹子作为被继承人的子女(如果顺利出生),将享有继承权,并排在第一顺序。
人身损害赔偿金额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十七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南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