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华律师广东知恒(广州)律师事务所
01读前思考
1.大股东损害小股东利益,小股东申请解散公司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2.公司盈利是不是就不能申请解散公司?
02案例解读
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8年第7期(总第261期)
裁判文书: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2148号
03当事人及诉讼请求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董占琴。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长春东北亚物流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吉林荟冠投资有限公司。
一审第三人:东证融成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请求依法解散被告东北亚公司。
04判决结果
1.一审判决:
解散长春东北亚物流有限公司。
2.二审裁判: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再审裁判
驳回董占琴、长春东北亚物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05案情简介
1.2004年9月20日,东北亚公司注册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为董占琴,注册资金为人民币1000万元,长粮集团出资490万元,占注册资金的49%,董占琴出资510万元,占注册资金的51%。
2.2006年9月29日,东北亚公司注册资本增资至9000万元,增资后荟冠公司的投资金额为441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9%;董占琴的投资金额为459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1%。
3.2005年9月5日,荟冠实业更名为荟冠集团。2014年10月30日,荟冠集团更名为吉林荟冠公司,即本案荟冠公司。
4.2012—2014年期间,荟冠公司与董占琴进行多次股权转让事宜的磋商、谈判,并拟定了多份《股权转让协议》,但最终均未能达成协议。
[if !supportLists]5. [endif]后股东之间发生严重矛盾,协商未果。且东北亚公司董事及董事会、股东及股东会、监事及监事会的组成及其运行机制失效。
东北亚公司2012-2014年度审计报告显示,该公司2012年度营业收入78405463.08元,净利润19174993.32元;2013年度营业收入90032289.65元,净利润27083617.58元;2014年度营业收入97993630.33元,净利润33650033.09元。该公司未对股东分红。
06判决结果分析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第一款:(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案件分析
一、关于荟冠公司是否具备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主体资格问题。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具有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主体资格。本案中荟冠公司持有东北亚公司44%的股权,其单独股东表决权已经超过了全部股东表决权的百分之十。因此,符合法律规定的提起公司解散之诉持股比例的要求,是适格的原告。
二、关于东北亚公司经营管理是否确已出现严重困难的问题。
(1)东北亚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的股东会机制已经失灵。
不能定期召开股东会,股东双方矛盾激化,已关闭了全部有效的沟通渠道,在公司治理结构中董事会人员安排、公司章程修改问题、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以及股东利益冲突等问题发生了实质分歧,股东之间逐渐丧失了信任和合作的基础。
(2)公司董事冲突长期无法解决。
(3)东北亚公司成立至今,公司监事(监事会)从未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定期召开监事会议,公司监事(监事会)从未依法履行监事职责,发挥监督作用。
(4)荟冠公司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限已成为空设,公司重大经营管理权限已被董占琴的丈夫总经理王文昌全面“掌控”。
三、关于公司继续存续是否会使公司股东权益受到重大损失的问题。
从东北亚公司的经营状况来看,虽然公司一直处于盈利状态,在具备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却从未进行股东分红。
关联方借款导致整个公司的资金被非正常占用,严重影响了公司的现金流。致使公司被迫向银行签订不能分红的借款合同以缓解资金压力。另一方面,从东北亚公司的管理来看,现代公司治理结构及机制未能发挥有效作用,股东矛盾爆发后,股东的冲突始终不能得到解决,东北亚公司一直处于董占琴及其家族的实际控制下进行单方管理,作为公司的持股比例较大的股东荟冠公司却游离于公司之外,不能基于其投资享有适当的公司经营决策、管理和监督的股东权利,其股东权益受到重大损失。荟冠公司投资东北亚公司的目的无法实现。
四、公司僵局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东北亚公司股东间发生冲突后,双方股东均通过多种途径力图化解纠纷,但均未能成功。
综上,由于东北亚公司的股东之间矛盾重重,已经丧失了作为有限责任公司存续之根基的人合性,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公司亦已经沦落为控股股东压迫欺凌非控股股东的工具,该种状态之持续会使荟冠公司以及东证公司投资公司的目的不能实现,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在双方之间的矛盾不能通过其他途径予以解决的情况下,荟冠公司提出解散东北亚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
07案例启示
[if !supportLists]1. [endif]公司解散必须符合法定的构成要件,即:
[if !supportLists](1)[endif]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if !supportLists](2)[endif]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3)不能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2.公司是否处于盈利状态并非判断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必要条件。
判断一家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出现严重困难,应当从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或监事等公司组织机构的运行状态进行综合分析,公司是否处于盈利状态并非判断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必要条件。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侧重点在于公司治理结构方面存在严重内部障碍,如股东会机制失灵,董事会陷入权利对峙而无法就公司的经营管理作出有效决策等。常表现为公司内部治理过程中,因股东间或管理人员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使得公司管理和决策机制陷入瘫痪,股东会或董事会因对方的拒绝参加而无法召集、召开,任何一方的提议都不被其他方接受或认可,无法形成或通过任何有效决议的状态。
3.当大股东利用对公司的控制权、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时,小股东要及时关注公司经营情况,当发生股东利益受损的情况时,要尽快聘请专业律师维权,包含但不限于解散公司,以防公司被大股东掏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