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华律师广东知恒(广州)律师事务所

01【读前思考】
1.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是否有权利要求解散公司?
2.公司盈利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要求解散公司?
3.两个股东持股分别为51%和49%,是否科学?
02【案例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3年第2期(总第316期)
1.股东因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而受限的股东权利,并不包括其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的权利。
(股东即使未实缴出资,也可以要求解散公司)
2.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而解散公司的“严重困难”包括对外的生产经营困难、对内的管理困难,与公司是否盈利没有关系。
(公司盈利的情况下也可以要求解散公司)
3.股东分别持股51%和49%,如果无法就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作出有效决策,造成股东会机制实质失灵,属于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情况,股东可以要求解散公司。
(两个股东持股分别为51%和49%,不科学,容易形成固定僵局。可以参考文章:千万别跳!公司股权分配的11个大坑)
03【案例简介】
一.2015年6月24日,博鑫公司经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区分局登记成立,注册资本500万元。股东任双成、陈龙,持股比例分别为51%、49%。
二.2018年,陈龙因与博鑫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诉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后经一审和二审,确认陈龙具备博鑫公司股东资格。
三.2020年,陈龙因与博鑫公司、任双成公司解散纠纷一案诉至法院,法院判令解散博鑫公司。博鑫公司不服,上诉至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后博鑫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裁判结果驳回陕西博鑫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04【原告诉讼请求】
申请对博鑫公司进行强制清算。
05【法院裁判】
一审判决结果:
受理陈龙对陕西博鑫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申请。
一审判决理由:
1.博鑫公司申请再审,不停止生效判决的执行。
2.博鑫公司已于2021年4月23日被法院判决解散,博鑫公司未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博鑫公司股东陈龙在无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博鑫公司清算的情况下,向本院申请对博鑫公司进行强制清算,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受理。
再审判决结果:
裁判结果驳回陕西博鑫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再审判决理由:
1.博鑫公司申请再审所提交的“新的证据”,不符合“新证据”的情形。
2.股东因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而受限的股东权利,并不包括其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的权利。
3.“严重困难”包括对外的生产经营困难、对内的管理困难。本案中,一、二审法院已查明认定博鑫公司的股东会机制失灵,股东之间矛盾无法调和,且经法院协调仍难以打破公司僵局;而博鑫公司申请再审事由中也反映出其客观上存在着管理方面的严重困难。因此,二审判决认定博鑫公司已具备法律规定的解散事由,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并无不当。
4.一审和二审审理过程,符合法定审判程序。
06【法条链接】
《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法解释(二)》
第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七条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公司法解释(三)》
第十六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07【案件来源】
1.陈龙与陕西博鑫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2021)陕01清申26号
2.《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3年第1期(总第315期)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6453号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