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日《齐鲁晚报》报道:在一起欠款官司中,市政府拒不执行异地法院的债务清偿裁定。法官们决定到该市信用社冻结该市财政局资金,但常务副市长竟带领20多名警察到现场进行阻挠,法官们只好去省人大常委会“上访”寻求解决之道,至今仍无结果。
看到此报道,我们在对行政机关的行为拍案惊奇的同时,更能想到执法人员面带困惑,无奈“上访”奔走的尴尬;对此不禁要问:在实行依法治国,以遵纪守法为荣的今天,这样的“行政干预”到底尴尬了谁?
行政干预作为行政机关执行管理职能的重要手段,对稳定社会公共秩序起着积极的作用,但我们却不可小觑这合乎国情、顺乎民意的行政干预另一面的力量,“常务副市长带领20多名警察到现场进行阻挠”与“我们正在执法”的尴尬,就是很好的说明。
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我国宪法第126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这种现实的实然法律却被“行政干预”人为的扣上了理想的应然帽子。在全社会都积极维护国家法律的今天,这样的“行政机关”却敢冒“以违法犯罪为耻”的天下之大不韪进行“行政干预”,这样的“行政干预”到底尴尬了谁?
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行政机关又有何特权行使这样的“行政干预”,人民肯定不会赋予他这样的权力,更何况“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早已成为了历史,那又是谁助长了这种“行政干预”的嚣张气焰?
也许面对类似的“行政干预”,“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的悲剧将会一直重演,但这样的“行政干预”究竟是尴尬了执法者,还是尴尬了“行政干预者”在法律面前的无知、在人民面前的大无畏;我相信: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对此人心自有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