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强制执行措施——失信被执行人

失信被执行人,是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抗拒执行”等法定情形,从而被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也就是常听别人说起的“老赖”,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也被人称之为“老赖榜”,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可以查询到详细信息。

1、什么情形需要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2、哪些情形不应当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1)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

(2)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

(3)被执行人履行顺序在后,对其依法不应强制执行的;

(4)其他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5)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

单位是失信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纳入失信名单。

3、如何去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1)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2)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3)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4)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5)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6)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7)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8)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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