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刘某设计了一款饼干包装盒,并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获准之后,他便把这种饼干包装盒推向市场。由于该包装盒外形独特、美观,因此被广大消费者抢购,刘某获得的经济效益也直线上升.
2012年9月,刘某无意间在某批发市场发现一家饼干公司未经许可,大量生产销售与刘某设计的饼干包装盒相同的饼干包装盒,并用这种包装盒赢得了很多商机。经过一番调查,刘某发现该公司大量生产、销售并使用侵权的饼干包装盒,这对自己生产的包装盒造成了强烈的冲击,使公司销售直线下降。
刘某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于是把那家侵权公司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的外观设计的饼干包装盒;2、赔偿因侵权行为给刘某造成的经济损失10万元;3、在当地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案情分析
本案涉及的是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问题。面对刘某的诉讼,被告辩称原告没有证据证明那种包装盒是它生产的,既没有生产机器设备,又没有现场销售的证据,而且出具了相关的证据。法庭综合原告和被告出具的证据,做出了如下判决:
第一,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外包装设计专利的行为,销毁侵权产品并在某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之所以做出了这个判决,是因为被告生产和销售的饼干包装盒与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的包装盒高度一致,尽管被告表示两种包装盒有差别,但这种细微的差别根本无法消除人们的误解。
第二,酌定由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这包括公证费和律师费用。之所以作出这样的判决,是因为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给他造成了10万元的经济损失,因此原告因维权而产生的费用、律师服务费用等,酌情由被告赔偿2万元。
案例启示
1) 外观设计雷同,足以致使相关公众误认误购的,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侵权。
2)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要想获得侵权者的赔偿,起诉人应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给他造成了什么样的损失,否则,很难判定具体损失。(法律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