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旧改项目物业补偿费用不能和土地出让金一样抵减增值税引发的系列问题:
1.深圳市旧改项目物业补偿费用是否可以和土地出让金一样抵减增值税?
2.如果不可以,物业补偿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销项的计税价格必须是成本加成价格还是市场公允价格?
3.如果必须是成本加成价格,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成本加成价格开还是按照市场公允价格开具?
4.如果按照成本加成价格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被拆迁方,被拆迁方收到补偿物业确认拆迁补偿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是按照成本加成价格还是按照市场公允价格?
5.被拆迁方收到按照成本加成价格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会计核算成本和销售时土地增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成本是按照成本加成价格还是按照市场公允价格?
6.另外被拆迁方收到专用发票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是不是按照票面的进项税额抵扣?
7.如果按照票面抵扣的进项税额小于按照补偿物业市场公允价值计算的进项税额,被拆迁方要求按照市场公允价格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怎么办?
8.另外如果物业补偿视同销售增值税发票按照成本加成价格开具,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以及会计核算视同销售的收入和相应的拆迁补偿费是按照成本加成价格还是按照市场公允价格确认?
9.如果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以及会计核算视同销售的收入是按照市场公允价格确认,和开具的发票的差异怎么处理?
10.另外由于物业补偿费用不能和土地出让金一样抵减增值税,补偿物业不管按照成本加成价格还是按照市场公允价格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都会导致房地产开发企业多交增值税,这是否违背国家税务总局的财税【2016】140号文规定的拆迁补偿费用可以和土地出让金一样抵减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