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是否需要惩戒?

  教育部于2019年11月22日就《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则》)公开征求意见。

  《规则》指出,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根据学生违规违纪情形,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当场进行教育惩戒。

部分内容如图:






  消息一出台,便引发了社会各界的热烈反响,毕竟教育是国之大计。

  《规则》的公布,正体现出国家对教育现状的强烈关注。

  我也坚信,在伟大的思想领导下,我国的教育事业必然愈发繁荣兴盛。

  《规则》指出,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


事实上,我国自古以来就在密切关注教育中的惩戒行为。

  《尚书·舜典》中记载:“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

  《史记·五帝本纪》中记载:“五岁一巡狩,群后四朝。遍告以言,明试以功,车服以庸。肇十有二州,决川。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眚灾过,赦;怙终贼,刑。”

  其中的“扑作教刑”,指对于不勤奋的,罚其体警其心。

  个人认为,这跟我们小时候读书,老师拿着戒尺打手心差不多是同一个意思。

  如果说人微言轻,那么我想用三皇五帝、历史典籍来证明就不存在这个问题了。


《教育法》和《教师法》中都提到,教师拥有教育教学和指导评定学生的权利。

  让我们公平公正地来看待这件事——在权利和义务统一的前提下,教育教学和指导过程中,是否有必要进行惩戒?

  《未成年人保护法》实行以来,未成年人得到了很好的保护,显示未成年人犯罪率成下降趋势,但与此同时,也滋生了“不敢管教”、“无法管教”,甚至是“不予判刑”的问题。

如果没有相应的惩戒,那么到底是“保护”,还是“包庇纵容”?

如果没有相应的惩戒,真的变得更好了吗?

事实胜于雄辩。

  当然,教师实施教育惩戒,应当遵循育人为本、合法合规、过罚适当、保障安全的原则;并根据学生违规违纪行为采取一般惩戒、较重惩戒、严重惩戒等惩戒行为。

  如果教师滥用惩戒的权利,变成了一场新的噩梦。

但是,不以规矩不成方圆。

  任何规则都是双面的,而谈论这些规则的前提是有规则,要“有法可依”。

  我亲身经历过老师殴打学生,也亲眼见过学生殴打老师。

但我始终相信,绝大多数的老师是崇高的;同样,绝大部分的孩子也是淳朴而善良的。

我们各方面所作的一切努力,初心都是为了更好的发展,并不是制约和惩罚。

  如果《规则》能够真真正正地公布实施,对师生双方而言,都是一件好事。

  权利和义务永远是统一的,法也绝不会偏向任何人,这是一种双向的保护和制约。

那么,对于教育是否需要惩戒这个问题,我想答案不言而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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