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案件系列一:专利侵权纠纷


划重点:当自身的权益受到质疑时,应当及时主张申请

原文如下:

再审申请人:某体育器材有限公司(简称某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某控股有限公司(简称某控股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囯某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某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某有限公司的被诉侵权产品落入了涉案“充气运动球门”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而涉案专利权已经于2015年1月6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一审、二审法院认定某有限公司构成侵权的权力基础已经不存在,故请求撤销一审、二审判决,驳回某控股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审查查明,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5年1月6日作出第24875号无效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某控股公司已经就该无效决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本院认为,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24875号无效决定尚处于行政诉讼程序中,本案的审查需要以该行政诉讼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 中止本案审查;

二、 本案中止审查期间,原判决中止执行

综合上述:

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时,应当及时主张申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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