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 无待令式的内容——第三种实践原则
6.3.1 个个有理性者的意志都是颁定普遍律的意志——第三种实践原则
人以及一切有理性者自身是个目的(这个是人的行动自由的最重要的限制条件),这个原则不是由经验而来。因为:一、这个原则是普遍的,适用于一切有理性者,而没有什么经验能够有这样的普遍适用;二、这个原则并不是表示人性在主观方面是人的目的(那就是说,人性是人自己实际认为目的之对象),乃是认人性是个客观目的(这个目的无论如何一定要认为构成一切我们的主观目的之最高限制条件之规律,因此,这个原则一定是出于纯粹理性)。
康德常用到客观这个词,比如行为的客观规律,行为的客观目的。客观在康德这儿实际就是出自理性的普遍适用的意思,即对任何有理性者都是无差别的。行为的客观规律就是行为应当如何的规律,这个规律是普遍适用的,不随着个体的不同而不同;客观目的就是行为应当以什么为目的,这个目的和个体的人无关。客观的东西必定来自理性(纯粹理性),因为只有理性才是所有人都有却与个体的人无关的。我们把依乎客观规律且有客观目的的行为称为客观的行为,那么这个行为必定就是理性的行为。理性的行为,不是说行为是理性的,理性也不是行为的形容词,而是说行为来自理性,理性是行为的主体。客观的行为行为应当如何的行为。从善恶的角度来看,善的行为就是应当的行为,因此善的行为也就是客观的行为,就是理性的行为。由此,我们就有结论,出自理性的行为必然是善的,如此,理性必定是至善的。
人有理性的部分,也有个性的部分,如何断定一个行为是出自理性,而非个性呢?理性是人人都有的相同的部分,那么一个行为假如出自理性,必定是人人都会如此行为。因此,断定行为出自理性的原则就是是否人人都愿意如此行为。
有什么目的是所有有理性者必定有的呢?也就是什么东西对所有有理性都有价值,除了理性本身,别无其他。任何个性的,都只对部分的人有价值,而不能对所有有理性者产生价值。所以,只有以理性者为目的的行为才是所有有理性者都愿意的行为。人区别于事物在于人具有理性,因此理性是人之所以为人的根本。因而,以理性为目的,实际上就是以人为目的。
理性虽是人人皆有的,且在每个人身上都是同一的,那么为什么人与人之间的行为差别这么大呢?因为人也是有意志的人,意志使人或者按着理性行为,或者按着个性进行行为。个性的行为就是出于欲望爱好感情等的行为。个性的行为不一定全是恶的,但恶的行为一定是个性的行为。理性既然以自身为目的,那么在人身上的理性必定要求人的行为出自理性,即要求意志按着理性行为。那么,令式,虽含有强制性,但实际上是理性主体的要求,即这是理性的人对个性的人所颁布的准则。因此,所有道德的令式,实际都是有理性者对自身意志的限制。
所以,有如下的意志的第三个实践原则:
因此意志的第三个实践原则就是:“个个有理性者的意志都是颁定普遍律的意志”这个观念——这个原则就是使意志与普遍的实践理性相调和的最高条件。
即使意志和理性最高限度的同一的方式,就是使意志成为颁定普遍律的意志。(实践原则是依据原理得出的道德令式)
那么:
根据这个原则,一切与意志是颁定普遍律者这个观念不相容的行为格准都要排除掉。所以意志不仅要服从规律,并且因为一定要认意志自己为颁定这个规律者而服从,意志也只为这个理由,才服从这个规律。
我们称颁定普遍律的意志为理性的意志,那么这个理性的意志一定不会颁定与普遍律不相符合的行为格准。理性的意志就是认自己为理性,或者以理性为最高目标的意志。颁定规律者实际就是理性。如果意志服从规律不是出于理性,那么这个意志就不是理性的意志了,也就违背了这个实践原则。因而,理性的意志必定是自愿服从普遍律的意志,否则就不是理性的意志了。
人的意志个个都是它的一切格准就是普遍律的意志——这个原则,假如在别的方面有理,一定很宜于做无待令式:理由在于:正因为颁定普遍律这个观念,所以这个原则不是依靠着任何利益;因之在一切可能的令式之中,只有这个会是无条件的。或是,更好一点,我们把这个命题换位而说,假如有个无待令式(即适用于个个有理性者的意志的规律),那末,它只能发这样的命令,就是:假如一个人的意志可以认为能够立志要它自己颁定普遍律的,那末,一切行为都要依照这个意志的格准进行。为的是:只有这样,这个意志所遵循的实践原则和令式才是无条件的;因为在这种情形之下,这个原则和令式才不会是依靠任何利益的。
6.3.2 道德的最高原则叫做意志自律的原则
到了这里,假如我们把前人对于寻求道德的原则的一切企图回看一遍,那末,一切这些企图完全失败似乎不足为奇。以前人看到人因为义务起见应该服从规律,但没有人悟到他所服从的规律,虽是普遍有效的,只是他自己颁定的,并且他不得不只照他自己意志行为,而这一个意志的自然目的是要它颁定普遍律的。假如,不管规律什么样子,人只是服从它,那末,我们一定要认为他是受什么利益刺激或拘束,使他遵循这个规律;因为规律既然不是出于他自己的意志,那末,一定有他意志以外什么东西强迫他遵循这个规律。因为这一个完全免不了的结论,所以一切想求得义务的最高原则的努力完全白费了。人始终没有找到义务,只找到一定要为某种私的或公的利益而行动这个必要。因此,这个令式当然始终只是有条件的,绝不会有道德命令的力量。所以,我把道德的最高原则叫做意志自律的原则,以与一切其他原则分别——这些别的原则,我叫做他律的原则。
理性的意志,或者说道德意志,它本身就是道德律的颁布者,这样的意志按着道德律进行行为,其实是意志本身对自己的约束,即自律的行为。第三个实践原则,解释了为什么不能为了道德而道德。道德的行为只能出自理性的意志,理性的意志也就是第一章中所说的好的意志。
因而道德不是一种社会的强制性规则,而是理性对个体意志的要求,出自于每个人的理性。说道德是社会的一种约定俗成的行为规则的道德律,都是他律的原则,没有得到道德的本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