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的方法就是三段论,这是较为公认的说法。小编接触这个讲法,是20年前,看梁慧星写的小书《裁判的方法》。那时,总感觉这个讲法有一定问题,但又说不出问题在哪里。当时冥想无数,仍百思不得其解。最后只能悻悻地说:三段论固然是裁判的方法,但它不是裁判的技巧。以后就不了了之了。
今天中午,突然思想发生穿越,又想起这个问题,并且有了答案:三段论还真不是裁判的方法。
所谓方法,就是人们做某件事情时,采用此方法也可,采用彼方法也可,这才叫做事的方法。比如,杀人,用击杀或毒杀都行,这就是杀人的方法;让其死不是方法,让其死是杀人动作本身。同理,三段论不是裁判的方法,它是裁判本身,是对裁判动作的逻辑分解。这个疑问存续了20年,今天终于有解。
并且,裁判在进行三段论之前,还有一个动作,那就是寻找法条,即找法。
对于找法,从逻辑可能性上看,有两种方法:一是在法规全库范围内逐条检索,二是用类型化思维直奔目标法条而去。其实,前者是电脑使用的方法,后者是人脑使用的方法。前者从动作上看十分笨拙,但是在速度上则很是迅速;后者从表面上看是灵感直觉,但从逻辑上看则是类型化思维运用的结果。
同时,不仅电脑的全库检索可以在点击之间完成,并且人脑的类型化思维也可用机器算法实现,可见裁判电算化是指日可待的事情。法律人看到这个很悲哀,知道自己应该下岗了。但是,法条是有方向性的,并且这个方向是变化不断、需要具体确定的,这就是法律解释的工作,这事目前电脑还做不到。
总之,三段论不是裁判的方法,它是裁判本身;裁判的方法,重点在找法与释法上。三段论电脑完全可以胜任,找法电脑也可以做到;释法则电脑还难以做到,目前还离不开人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