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众创业和万众创新的浪潮下,涌现出了很多互联网平台公司,涉及各行各业,商业模式多种多样。这些公司的交易一般涉及多方,交易过程比较复杂,对他们的商业模式的认定比较困难,财税处理更是多种多样。
实践中互联网平台公司的商业模式根据收款、交易参与程度、发票开具责任可以分成三种:
一、 撮合交易模式
平台为产品或服务的卖方和买方提供撮合服务,平台仅代收代付交易款项,不参与交易过程。如淘宝、闲鱼等。
这种商业模式需满足几个条件:
1、交易双方直接结算或平台代收代付交易款。
2、除代收代付款或交易担保外不参与交易过程,不承担任何交易责任。
3、不开具发票。
4、仅收取交易金额一定比例的手续费。
财税处理:
1、 对代收代付交易款不确认收入、成本。仅确认平台手续费收入。
2、 不对买方开具发票,也不要求卖方给自己开发票。交易双方直接开具发票。
3、 仅对手续费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4、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第37条规定: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也不属于价外费用,不需要计入收入缴纳增值税。仅对手续费收入缴纳增值税及附加。
5、如涉及个人,不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 代理模式
平台方代理卖方或买方来进行交易,如各种票务平台等。需满足:
1、 不拥有产品或服务的所有权。
2、 不对外开具发票,委托方直接向购买方开具发票。
3、 收取的款项最终属于委托方,另外收取代理手续费。
财税处理:
1、对结算的交易款不确认收入、成本。仅确认手续费收入。
2、 委托方与交易方直接开具发票。
3、 仅对代理手续费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4、 代收代付款不属于价外费用,不需要计入收入缴纳增值税。仅对手续费收入缴纳增值税及附加。
5、不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 自营模式
平台将所有业务作为企业自营业务处理,如京东、滴滴等。需满足:
1、 名义上拥有对产品或服务的所有权,参与交易过程。
2、 交易款收入自有账户,拥有处置权。
3、 负有开具全额发票的责任。
企业所得税处理:
1、 对收到的交易款确认收入,也所有支出款项确认成本、费用。
2、 给买方开具全额发票,要求卖方给自己开发票。
3、 对全部交易金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4、对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及附加。
5、如涉及支付个人所得,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事实上,互联网平台公司实践中很难认定为代收代付的撮合交易模式或代理模式,一是因为目前发票问题无法解决,如果服务或产品卖方为个人,则为买方开具发票不具有现实可行性。平台为使商业模式可行,往往承担了向买方开具发票的责任。二是因各种原因需参与交易过程,如涉及提供一些服务或辅助设施等。三是交易双方直接结算不能实现,交易双方为资金安全,一般不会直接支付给对方。代收代付款如果有开发票的责任就会直接认定为自营模式。这样一来,很难认定为撮合交易模式或代理模式,只能认定为自营模式。
另一方面,为扩大收入规模,亮化财务报表,很多平台主观上倾向于将全部的交易金额确认为自己的收入,以获得更大的规模,在资本市场获得更高的估值。
自营模式由于所有收入成本都要确认,如交易卖方为个人,就带来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这也是困扰很多平台的财税难题。目前平台支付个人佣金代扣代缴个税还不能被接受,企业由于竞争也无法推行。如果企业硬性代扣,则商业模式便不成立。个人不能代扣,则需企业承担,但如果按照劳务所得代扣代缴个税,税率高达20%,企业的利润则不足以承担,商业模式也不成立。
实务中如果公司已经获得垄断地位,则可适当提价消化这部分成本。如果公司还没有垄断地位,则只能公司承担这部分成本。通过一定的财税应对方案免除代扣代缴义务,使企业的这部分合规成本降到企业利润能够承担的程度。常用的方法为整合卖方为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或到税务局代开综合税率的劳务发票(个人所得税需为核定的个体工商户税率)而达到此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