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明通过朋友介绍,购买小李开发的房产一套,双方直接签署《二手房买卖合同》。后小明经了解房产状况存在交易隐患,即诉之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未曾想一审判决却是驳回小明的诉求。
对法院支持一路违法违规开发商的判决,我认为事实及法律依据都不充分。
一、小李非涉案房产的所有人,不具备相应的房产处分权。
涉案涉案土地及房产均系登记于案外人名下。根据物权法定原则,小李即非土地房屋所有人,也未取得相关的委托或授权,其对外签署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小李是在小明起诉解除合同后,开庭前三天才取得了房屋所有人的授权。即在此之前,小李签合同、收受定金的行为都是悬而未决的法律行为。
二、涉案土地的来源涉嫌违法。
案外人在未对涉案土地进行任何开发的前提下,将未空地转让给小李的行为,涉嫌违反《城市土地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依《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无效的。既然如此,是否能得出违法土地上修建的房产必然是不合法的结论。
三、建筑房屋的承建商不具备承建的资质。
庭审过程中,作为被告的小李不仅提交了《土地买卖转让合同》,还提交了《建房协议书》作为证据证明自己的行为是合法。其实小李不提交《建房协议书》我们还不知道,经他提交的《建房协议书》我们发现了小李另一个致命缺陷。这承建商居然是一家房屋装修装饰公司,根本不具备承建房屋的资质。该承建商的经营范围只有装修、装饰、水电安装,而且还是一个个体户!
虽然案件的二审还在进行当中,但我对一审的判决还觉得有点不可思议。这一路的违法违规建下来的房子,可靠吗?值得信赖吗?
综上所述,这跟假医生拿假疫苗打到幼儿身上,而后你安慰我说,“放心,没事的”有什么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