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从法理学角度,案件执行必须坚持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指权利的行使主体、范围、方式以及内容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性是合理性的前提,合法性指向可预测性,实现的是法治的确定性价值。从材料来看,无论是“炒股还债”,还是“债转股”,法律虽然尚没有明文规定,但这些做法并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且这些做法取得了很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值得提倡。
其次,从商法角度,案件执行必须坚持效益原则。所谓效益原则是指,应妥善选择案件执行方式,以最小的成本获取最大的收益。效益原则既是民事执行的基本原则,也是法律的基本原则,在法律实践中需要严格遵守。从材料来看,上述法官在案件执行中采用的具体措施,遵循了效益原则,符合“收益最大化”原则。
最后,从民事诉讼法角度看,案件执行中应注意区分司法服务与司法被动性。所谓司法被动性是指,案件的启动需要借助当事人的起诉,裁判的范围依赖的是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即所谓“不告不理”。从材料看,上述法官在案件执行中的具体做法,属于司法服务的范畴,并没有违反司法被动性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