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f !supportLists]一. [endif]法律解释概括
法律解释是指特定的人或组织对法律文本的内容和意义的理解和说明。按照解释主体(特定的人或组织)是否有解释权和解释是否有法律效力可以将其划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
正式解释是指,又称为法定解释、有权解释,是指解释主体按照法律所赋予的权限对法律文本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例如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这三种解释的共同特征是:1.解释主体的特定性;2.解释内容的抽象性;3.法律效力的普遍性。
非正式解释又叫无权解释、无效解释,是指无法定解释权的主体对法律文本作出的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可以分为学理解释和任意解释。
尽管我国法律没有直接而明确赋予法官法律解释权,但却明确赋予了法官审判权,这意味着间接赋予了法官的法律解释权,只不过这种解释权不是具有规范意义和普遍效力的抽象解释权,二是针对个案的具体解释权,其效力范围仅涉及审判的案件,不具有普遍效力。
[if !supportLists]二. [endif]法律解释的必要性
[if !supportLists]1.[endif]法律文本的语言特性。
[if !supportLists]2.[endif]立法者认识能力的局限性。
[if !supportLists]3.[endif]法律文本中的法律规范和法律概念所具有的抽象性和概括性。
[if !supportLists]4.[endif]法律文本中的法律规范和法律概念背后总是隐藏或预设着某种价值判断。
法律解是弥补 法律局限性的手段和工具。
[if !supportLists]三. [endif]法律解释说发展历史
法律解释学产生于古罗马。
在中世纪,法律解释学主要表现在以复兴罗马法为己任的注释法学的理论中。
到了近代,历史法学派代表人物萨维尼总结了当时法律方法的研究状况,提出了法律解释的四个基本要素,语法、逻辑、历史、体系化要素。
20世纪以来,一般解释学得到了发展。两种解释理论,一种是以继承施莱依马赫和狄尔泰的解释学说,将解释学作文人文学科的一般方法论加以研究和提倡的解释学。另一种是将解释学作为哲学本体论的一般解释学。等等。但是,由于法律解释学的特殊性,一般解释学并不能取代法律解释学,法律解释学具有独立存在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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