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折(银行卡),被他人盗刷后,银行是否对储户要承担责任?笔者注意到,实践中发生了很多银行卡被盗刷的事情,起诉法院后,判决银行承担责任的也不少。但笔者认为这种做法值得商榷。
储户与银行之间存在一个存款契约关系。在银行卡被盗刷中,银行是否该向储户承担责任的问题,也即是,银行对盗刷人支取存款的行为是否产生了银行与储户之间债的清偿问题。
债的清偿,是指债务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以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债的清偿中,通常都是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清偿人就是债务人,受领人就是债权人。但实践中,清偿主体、受领主体经常会出现和债务人、债权人偏离的现象。
清偿主体与债务人偏离的现象。通常来说,债应该由债务人清偿,但不是绝对的,在无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也可以由第三人清偿。比如,甲借乙10万元,逾期无力偿还,甲之父亲疼爱儿子,就出面将该10万元偿还了乙,甲与乙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但根据债的性质和当事人的约定必须由债务人本人清偿的,当然是不能有第三人清偿的。比如,演唱会主办方邀请某著名歌手唱两首歌,酬金10万元,著名歌手不来,请个人来替他唱歌。这种情形是不能产生债消灭的法律效果的。
受领主体与债权人偏离的现象。受领清偿的主体通常都是债权人,但实践中,为了方便生活,便捷交易,提高效率的需要,债权人授权他人代为受领清偿,也会产生消灭债的法律效果。比如,甲借乙10万元,甲归还借款时,乙不在家,乙给自己老婆丙打电话说,借条在自己公文包中存放,让其收住10万元,并把借条还给甲。显然,丙是乙的代理人,代乙受领了甲的清偿。丙不是债权人,但由于乙的授权而享有清偿的受领权。所以,债务人向债权人或者有清偿受领权的人为清偿行为,均产生消灭债的法律效果。
有债权人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可以很容易确定谁享有清偿受领权。但在债权人没有授权,或者不明授权的情况下,如何确定清偿受领权主体可能需要分情况讨论。对单一的民事交易或者不发达商品经济条件下发生的交易来说,交易主体对自己的交易行为具有更高的审慎义务,交易主体也具备履行审慎义务的时间、精力、可能性等。法律对这种交易规制的主旨是偏重于交易的公平。比如,我借张三1万元,突然有个李四拿住借条找我来要钱,我肯定会问问,没借李四钱,借条怎么到李四的手了,也肯定会向张三问怎么一回事。但对于一种营业行为或者发达市场经济条件下发生的交易来说,法律规制的主旨除了公平之外,更偏重考虑交易的效率。
作为经营存取款业务的银行来说,存取款是一种营业行为,到银行存取款的储户很多。尽管储户存款时,银行也要求储户提供了自己的身份信息,但为了交易的效率,储户取款时凭账号、密码,而不是凭储户身份信息。银行也没有查清取款的人是否储户本人的条件和能力。
反过来说,要求取款时必须储户本人到场亲力亲为,一方面不符合经济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在现实操作上也不太可能。单一的民事交易尚且允许民事主体委托他人代为进行,而发达完善的营业行为反而不允许委托他人进行,这说不通。所以储户是可以委托他人到银行取款的,不用自己亲力亲为。既然储户可以委托他人取款,那是不是像单一的民事交易由委托人出具委托书一样,储户让他人取款时也要向银行出具委托书,或者跑到银行告知自己委托他人取款的事实呢?答案是显而易见的。因为,真如果这样的话,不但办起事来很麻烦,增加交易成本,而且会严重阻碍经济发展。现实中,储户委托他人取款时也就是把存折(银行卡)交给他人,把密码告诉他人,然后由他人到银行去取款,而没有向银行出具委托书。显然,来取款的人只要持有银行出具的凭证,又能准确输入密码,银行完全有理由认为来取款的人是储户或者是储户授权来取款的人。也就是说,银行基于取款人持有凭证,又能准确输入密码的事实就可以认为取款人是享有清偿受领权的人。至于取款人是不是储户,是否具有储户授权,是否盗刷他人信用卡,银行一方面没有能力调查清楚,另一方面也不用调查清楚。
所以,银行卡被盗刷,银行作为债务人基于凭证和密码向有清偿受领权的人,履行了自己的清偿行为,当然产生债消灭的法律效果,银行是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