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金瓶梅》第22章 第十一回下  西门庆梳笼李桂姐  嫖宿幼女罪被删除

西门庆十兄弟又到了聚会喝酒的日子,这次是在西门庆邻居花子虚李瓶儿夫妻家里摆酒,在酒席上,西门庆认识了妓女李桂姐,她是从妓院从良嫁给西门庆的二姨太李娇儿的侄女,正在酒席上演奏助兴,西门庆一见钟情,一高兴就去妓院把李桂姐梳笼了,“西门庆梳笼李桂姐”。

“梳笼”是指妓女首次接客破处伴宿。梳笼仪式在妓院举行,模仿婚礼,女方穿戴新的首饰服饰,男方宴请朋友,“洞房”也设在妓院,被褥陈设都要全部换作新的。梳笼之后还要长包一段时间,除定钱、仪式、宴请等费用外,需要定期给妓院交钱,在这个时间内,女方不接待其它客人,专属于男方。

古代妓女接客,有一些行业固定的规矩:

十三岁叫“试花”,这个年龄女孩大部分还没有发育好,连青楼都很少让这个年纪的女孩就正式接客。当然也有贪财的老鸨,不顾及女孩的痛苦,让女孩十三岁就接客,甚至有更早的。

十四岁叫“开花”,这个时候开始接客的最多,因为这个年纪,女孩差不多都来了月经。

十五岁叫“摘花”,这个年纪开始接客有点晚了,一般都是相貌好、才艺好的妓女,不愿意轻易接客,要选价格更高,地位更加显赫的。

书中没有交待李桂姐的确切年纪。中国古代没有零岁概念,出生就是一岁,过了春节又涨了一岁,也就是大家习惯说的虚岁;中国现行刑法中的岁数,出生为零岁,过了一周年生日当天晚上12点以后才是一岁,也就是大家习惯说的周岁。

认真查一下西门庆梳笼李桂姐时的年纪,如果当天真的没有超过十四周岁,那西门庆就摊上事了。

刑法以前有一个嫖宿幼女罪,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删除了嫖宿幼女罪,以后此种行为一律按奸淫幼女罪处罚。

被删除的条文是《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嫖宿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是指五年至十五年。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从重处罚不是加重处罚,也就是说最高刑不能超过十年,而且没有了“并处罚金”,嫖宿幼女罪改判奸淫幼女罪,对西门庆反而判的轻了,还不用交罚金。

此举遭到网友的质疑,之所以这样修法,有以下三个原因:

第一是保护受害幼女。幼女被嫖宿比起被强奸,其中多了一个被侵害人的主观过错,对被害幼女以后的成长不利;

第二在法理逻辑上也不通。法律不承认十四周岁以下女性有性自主权利,那么同样十四周岁以下女性更不应该有性交易的权利;

第三罪责更加相符。嫖宿幼女罪为五到十五年并处罚金,粗看比一般的奸淫幼女罪的三到十年更重,但是嫖宿幼女罪只规定了有期徒刑,最高为十五年,是当初的立法者没有预想到犯罪分子的丧心病狂。

强奸罪规定的还是比较周全,不但有从重条款,也有加重条款:“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二人以上轮奸的;

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删除嫖宿幼女罪前,有些官员奸淫幼女多人,当众奸淫幼女,轮奸幼女,奸淫不满十周岁幼女,造成幼女伤害、死亡等恶劣情节暴露后,本来应该处以死刑,但他们利用权势压迫或金钱诱惑,让幼女和其监护人更改口供,最终保全了自己的性命,在民众中产生了极大愤慨。

以近些年的司法实践来看,删除嫖宿幼女罪确实是正确的。

如果李桂姐当天确实过了十四周岁生日,精神正常,心甘情愿,那么西门庆真就没有了刑事上的责任,那有没有可能以《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嫖娼条款制他?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依古代法律,李桂姐“乐户”身份就是妓女,卖淫是合法工作,西门庆嫖娼,因为平民身份,所以不违法。

依现今法律,在“第三回下,设圈套浪子私挑,介绍偷情不是罪”中,我们谈论过虽然有财物和性资源的交换情景,但西门庆和李桂姐的性交易是一对一的长期合同,现今民间说法是包养,所以也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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