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走茶凉”是一个汉语成语,比喻世态炎凉,人情淡漠。
俄国大文豪托尔斯泰曾有一个妙喻:友谊好比一壶开水,一旦离开炉子就逐渐凉下来了。
这是我们对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一种消极评价,是某些场合的真实写照,其中夹杂了更多对人性的思考。
现如今,众多创业公司在给予员工股权激励时,会约定“人走股留”的股权回购条款,即在章程中规定持股人如离职,其所持股权只能由公司回购。
股权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具有人身性和财产性的双重属性,拥有股权并不意味着能够充分行使权利。《公司法》第74条的规定,在“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三种情形下,异议股东有权要求公司回购其股权。
然而作为异议股东有权要求公司回购其股权,对应的是公司是否应当履行回购异议股东股权的法定义务,法律并未禁止公司与股东达成回购股权的一致约定。
因此,在章程或公司与股东其他协议中约定由公司回购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法律将予以承认合法性。当然此种情况仅适用有限责任公司。
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在杨玉泉、山东鸿源水产有限公司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