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在书中谈到广告是什么这个问题,有的人说广告是有关产品的新闻,肯尼迪说广告是书面推销术,奥格威在谈到广告的时候说“we sell,or else。”大意就是除了销售,我们什么都不是,这个销售指的就是用广告来进行销售。
瑞夫斯在书中将广告定义为:广告是一门以尽可能低的成本让尽可能多的人记住一个独特销售主张主题的艺术。广告人不能我行我素,以自我为中心,把自己的想法当做现实,而必须为达到商业的目的而发挥想象力,也就是说,广告、创意都是要为策略服务的。他是一种商业工具,目的是为了实现广告主的商业目的,这个商业目的就是为了增加销售。
但有的人说,做品牌推广当中不是有一些广告就是传播品牌认知的吗?好像对于品牌也没有太大的销量提升啊?其实我认为做品牌也是为了提升销售,只不过这个销售的时长比促销来得更长,它是长效性地投资,解决顾客长期选择企业的问题。因为回到商业的最底层逻辑,任何投资必须要有利可图才能算是成功的,品牌只是一种长效投资而已。
广告作为一种商业工具,也必须接受能否达到设计水平的鉴定。瑞夫斯他们研究了以后,发现广告里面有两个极端。
1.作为艺术而设计的广告,不考虑其商业功能。
2.为发挥商业作用而设计的广告——某些评论家或许认为不是什么艺术品。
在现实当中我们能够发现这样的矛盾,有的为艺术设计的广告,效果炫酷,创意天马行空,但出街后可能没有多少受众能够准确理解和识别,只满足了乙方的设计欲望表达,没考虑到实际的商业效果。而一些在评论家里面Low到爆的广告,销量表现很好,但评论家们又认为没有艺术性。
实际上这两个矛盾都是因为甲方乙方站在各自的观点看问题,给我的启发就是在设计广告的时候我们一定要有换位思考的观点看待问题,我们要站在甲方的立场上去思考,我们到底要实现什么样的商业目的,再去站在专业设计的立场上思考,而不是仅仅靠极端想法,我认为就是这样做,让我修改岂不是很没有面子?只以自己的思维为主,这种想法要不得,要不得。
最后留一段瑞夫斯的原话:
杰出的推销员偶尔才“美”一次。他们并不是手持毕加索的画、不是押着韵脚讲话、或歌、或舞、或笛声悠悠。他们通常很诚实,说话令人信服,深知自己的产品为什么更胜一筹。
我们一定要戴着“实现商业目的”的脚铐跳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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