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王女士因持续头晕、视力模糊、左上肢无力,在某三甲医院就诊。经血管造影检查,确诊为“头臂动脉型多发性大动脉炎”,影像显示右侧颈总动脉及无名动脉近端严重狭窄,血流受限明显。医生评估后认为保守治疗无效,必须通过外科手术重建血运通路,以避免脑梗或肢体缺血坏死。
一、案情简介
2023年8月,王女士在全麻下接受了经胸部正中切口的无名动脉-颈总动脉人工血管旁路移植术。术后恢复良好,出院诊断明确记载:“头臂动脉型多发性大动脉炎;行无名动脉至右颈总动脉旁路移植术”。
她随即向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赔付。三个月后,保险公司却出具了《不予理赔通知书》,理由是:虽然患者接受了旁路移植手术,但“未提供足够证据证明该手术系为治疗多发性大动脉炎所致血管闭塞”,且“不能排除其他病因导致的血管病变”,故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赔付条件。
王女士不解:我明明被明确诊断了疾病,也做了开胸手术,怎么就不赔?
这并非个例,这些年类似的案件有很多,患者明明身患重病、进行着高风险手术,却只因保险条款里的文字纠葛,被拒之门外,我曾长时间从事商事审判,审理过好几百起保险纠纷案件,之后担任过多家保险公司的法律顾问,所以对这类拒赔背后的门道以及法律上的争议有着深刻的体会。
今天,我想从专业角度剖析这一类案件的核心问题:当“头臂动脉型多发性大动脉炎”遇上“旁路移植手术”,我们究竟该如何判断是否符合重疾险的赔付标准?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站得住脚吗?作为被保险人,又该如何有效维权?
二、保险合同如何定义头臂动脉型多发性大动脉炎
本案所涉的重大疾病条款明确约定:多发性大动脉炎(高安氏动脉炎)是一种发生在主动脉和其主要分支的慢性炎症性动脉疾病,表现为受累动脉狭窄或闭塞。
头臂动脉型多发性大动脉炎(主动脉综合征)可引起脑部及上肢缺血。被保险人被明确诊断为头臂动脉型多发性大动脉炎并且实际接受了经胸部切开进行的无名动脉(头臂干)、颈总动脉、锁骨下动脉旁路移植手术。
非开胸的血管旁路移植手术、因其他病因而进行的旁路移植手术,对其他动脉进行的旁路移植手术,经皮经导管进行的血管内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从表面上看该条款似乎清晰明确:既要确诊疾病,也要进行特定部位、特定方式的手术。
不过,从法律与医学这双重层面审视,这一规定有多个值得留意的问题:
1.疾病定义本身具有高度专业性,普通投保人难以理解
“头臂动脉型多发性大动脉炎”属于罕见病范畴,公众认知度极低。即便医生口头解释,普通人也很难准确把握其病理机制。
保险公司在制定条款时,并未采用通俗语言说明该疾病的临床表现、诊断标准(如ESR升高、CRP阳性、血管壁增厚等),反而直接套用医学术语,造成信息不对称。更关键的是,诊断依据要以权威医疗机构出具的报告为准,不能让保险公司事后质疑“是否真确诊该疾病”,我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这也意味着,只要医院诊断清晰明确、诊疗过程合规正当,不应随意否定其效力。
2.手术方式的限定涉嫌排除被保险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此条款将保障范围限定在“经胸部切开”的手术路径,排除了所有微创或者介入手段,此做法在多个司法判例里已经被判定成格式条款中的无效内容。
在一桩关于主动脉夹层的理赔纠纷中,法院指出:“开胸或者开腹”是对治疗办法的限定,而非针对疾病本身的描述,随着当下医学的发展,微创技术替代了许多传统的开放手术,若仍以几十年前的手术方式作为理赔前提,显然违背医学进步规律,也不合理地增加了被保险人的风险。
在法院审理的一起类似案件时,我发现,某保险公司坚持认为“只有劈开胸骨才算开胸”,而患者虽经正中切口进入纵隔完成血管搭桥,仅因未使用胸骨锯,被拒赔。这种机械解读不仅脱离临床实践,更是对患者生命健康的漠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条款无效。”
将“手术路径”当作唯一判定标准的做法,本质上是用形式来替代实质,剥夺了患者根据自身身体状况选择最优治疗方案的权利,这是典型的免责型格式条款,按照法律规定应判定为无效。

3.条款未明确“如何证明病因关联性”,举证责任分配失衡
条款中提到“因多发性大动脉炎引起的血管闭塞才可赔付”,但并未说明:由谁来证明?需要哪些材料?达到何种证明标准?
生活里血管变窄由多种因素所引起,例如动脉粥样硬化、自身免疫性疾病等等。而在临床实践当中,医生通常会结合病史、实验室检查以及影像学表现等状况,综合分析以此来明确病因。
倘若非要让患者额外做“病理活检”或是“基因检测”当作依据,既没有可行性,又极为繁琐,完全没有必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规定: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有举证责任。 换言之,若保险公司主张先生某项免责事由成立,必须自己列举证据,而不是让被保险人自证清白。
在担任保险公司法律顾问期间,我曾参与多个健康险产品的条款修订。需要明确指出的是,部分公司明知某些条款存在法律瑕疵,却仍坚持沿用旧版本——这种策略本质上是为了在理赔时制造争议空间,堪称典型的"设计性拒赔"。
三、如何判断自己是否符合理赔条件
面对复杂的医学与法律交叉问题,普通消费者往往不知所措。
以下是我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总结的四个核心判断维度,帮助您初步评估是否具备理赔基础:
1.医疗诊断是否明确且具有一致性
关键材料:住院病历首页、出院记录、影像报告(CTAMRA)、实验室检查(如抗核抗体谱、血沉、C反应蛋白)。特别是初诊被判定为“血管狭窄待查”,之后经风湿免疫科会诊确定为大动脉炎的话,应调取会诊的意见。合格示例:出院诊断第一诊断为“头臂动脉型多发性大动脉炎”,并附有风湿科联合会诊记录。风险点:仅描述“右侧颈动脉狭窄”,未提及具体病因。
2.手术名称与部位是否匹配条款要求
查阅《手术记录》原文,重点关注: 是否进行了“无名动脉”“颈总动脉”或“锁骨下动脉”的旁路移植;是否通过“胸部切开”入路如胸骨正中切口、前外侧切口);使用的人工血管类型、吻合位置。合格示例:手术记录载明“行右无名动脉-右颈总动脉人工血管旁路移植术,经胸骨正中切口进胸”。风险点:仅做“颈动脉内膜剥脱术”或“支架植入术”,不符合“旁路移植”定义。
3.手术目的是否为改善缺血症状
这是保险公司常用以抗辩的一个切入点,他们说不定会这么讲:“你所做的手术,是用来缓解头晕的,不是治疗大动脉炎的。”
不过从医学角度来讲,大动脉炎的本质就是血管发炎然后变狭窄、闭塞接着就会让组织缺血,所以任何想要恢复血流的重建手术,从本质上来说都是针对这个病的治疗。
法院普遍采纳的观点是:只要手术对象是受累动脉,且术前评估认为其狭窄由大动脉炎引起,即可认定手术与疾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无需单独出具“病因鉴定书”。
4.是否存在“同时患有其他血管疾病”的干扰
部分病患同时有高血压、糖尿病或者动脉粥样硬化,保险公司或许以此这作为借口,称属于“非单一病因”。
但请注意:多系统共病本就是临床常态。只要主因是大动脉炎,次要因素不影响定性。正如一位心血管专家在我代理的案件中作证所言:比如肺炎病人也可能患有慢性支气管炎,不能因为有老慢支就认为不是肺炎。”
四、保险公司常见的拒赔理由及专业反驳观点
以下是我在处理此类案件中最常遇到的几类拒赔理由,以及对应的法律与医学层面的专业回应:
拒赔理由一:“无法确认本次手术系因多发性大动脉炎引起”。
反驳观点: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得依照诚信原则去履行合同方面的义务;医院所开具的病历资料属于专业机构的正规文书,有着颇高的证明效力;如果保险公司对诊断真实性有疑问,应提出相反的证据,比如说邀请第三方专家来评审啥的,不能自己单方面否定;若没有相反的证据,法院一般会认可医疗机构的专业判断。
实务提示:建议提前准备《病情说明函》,请主治医生书面阐述疾病与手术之间的医学关联性,增强说服力。
拒赔理由二:“手术未完全符合‘经胸部切开’的要求”
反驳观点:“经胸部切开”,其本身语义较为模糊,“切开”究竟是否需要劈开胸骨,能否采用小切口?条款中并未给予清晰的界定;参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身保险条款存在问题示例的通知》第五条,使用“当地”“本公司认可”等模糊表述的条款,易引发争议;法院更倾向依据“普遍认知”解读条款,即只要手术需进入胸腔操作、涉及主动脉分支的重建,被看作是符合条件的;若保险公司想以解剖路径的细微差别拒赔,这属于滥用格式条款,违背了公平原则。
典型案例提供支持:在一起案件中,患者接受了经右前外侧切口实施的无名动脉搭桥手术,法院认定“虽然未从胸骨正中切开,但已实际进入胸腔范围,符合开胸手术的核心特征”,最终裁定保险公司须履行赔付义务。
拒赔理由三:“患者还接受了其他治疗,不能排除混合病因”
反驳观点:现代医学承认“共病模型”,即一个人可以同时患有多种疾病;关键在于“主导病因”是否为大动脉炎,如果影像出现年轻女性不存在典型的动脉硬化斑块、活动期炎症指标升高这类状况,基本可以判定为大动脉炎;保险公司若主张“另有原因”,应承担举证责任,否则构成推卸责任。
拒赔理由四:“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既往体检异常”
反驳观点:此类抗辩常见于销售环节存在误导的情况,若业务员未逐项询问、未出示健康问卷,或诱导客户勾选“健康”,则“未如实告知”不成立;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保险人解除合同须在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三十日内行使,逾期不得解除;多数此类案件发生在出险两年后,早已超过不可抗辩期。
自2015年起,《保险法》确立“两年不可抗辩”规则,即保险合同成立满两年后,保险公司不得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
结语
重大疾病保险设立的初衷,是确保人们在遭遇重大健康危机时,不会因经济压力而中断治疗。然而现实中,部分保险公司却将条款设计成精心构筑的迷宫,待客户踏入后,便依据这些晦涩的条文毫不留情地拒绝赔付。
身为从985高校法学院毕业,曾有法官经历且有保险行业背景的律师,我一直笃定着:法律的意义,不单单是解释条文,而是守护正义。
当你或者家人历经许久的看病历程,终于是打败了病魔,却被一纸拒赔通知给浇灭了希望时,请记得:你不是一个人在孤军奋战,医学诊断优于文字游戏,法律永远站在合理与善意的一方,而专业的力量,能帮你夺回本该属于你的保障。如果你遭遇类似的情况,千万别轻易放弃,将你的病历、手术记录、保险合同之类的都梳理清楚,寻求相关专业人士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