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少年以前就知道这个原则,却没有真正悟道其中的含义。
先改变个人的行为,做个更充实,更勤奋,更具创意,更能合作的人,然后再去影响环境。
多么简单的原则,真的没有身体力行,积极主动的予以兑现。
做照亮他人的蜡烛,而非批评对错的法官。以身作则,不要只顾批评。解决问题,不要制造问题。
在婚姻、家庭、工作中都可以实行这个原则。不必怪罪别人或文过饰非,不怨天,不尤人。,但求尽其在我。
对他人的缺失要心存怜悯,别人如何待我,并不重要,要紧的是何以待人。别活在父母、同事或社会的趋使之人。善用天赋的独立意志为自己的行为与幸福负责,如此才能享受最大的自由与幸福。
若不了解人性而企求不改变自我,就可以找到幸福的人,终其一生必定虚掷于无意义的追求之中,且日益增长其企图摆脱的痛苦。
愿人人能摆脱这种痛苦,能享受最大的自由与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