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的营商环境就像阳光、水和空气,对市场主体而言须臾不可缺少,是企业应对外部冲击挑战、提升自身竞争力的重要支撑。
水深则鱼悦,城强则贾兴。优化营商环境,企业和群众是“考官”,满意是答案。好的营商环境就是生产力、竞争力和吸引力。而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当前,如何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进一步推进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什么是法治化?很多人都在讲法治化,从法理上而言,法治化更多是一种理念,是一种价值追求,其实就是一种价值判断。罗翔老师曾经说过一段很通俗的话:什么叫法治?法治是对于私权而言,只要法律没有禁止的,都是公民的权利,对于公权而言,只要法律没有授权的,都是被禁止的。
所以,今天我们来谈营商环境的法治化,就是要发挥法治的引领与保障作用。
有人说,营商环境,就是政府给足优惠补贴,让利各类政策,但是光有好的政策还是不够的,还必须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把好的政策通过法治方式确立下来,不断增强各类经营主体的投资信心,持续打造法治化的营商环境。这就是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的题中之义。
如何营造、怎么去营造法治化的营商环境?是不是有一个标准或者规范可供大家参考使用。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江必新提出了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十个标准:营商结果的可预测性、意思自治的广泛性、权利义务的明晰性、公权干预的合规性、政企交往的规范性、诚实守信的普遍性、合规成本的低廉性、产权保护的严格性、生产经营的安全性、权益受损的可救济性。这十个标准从理论上来说是可以实践的,但是从现实的角度来看,我们作为一般的群体去理解和执行这些标准,转化成自己的所需恐怕需要下一番功夫。举个很简单的例子,比如,去年全国各地游客涌入山东淄博,淄博地区原本规划的停车位一下子不够用了,很多外地游客的车辆只能停在规划停车位的外边。在这种情况下,淄博地区没有一刀切地对外地游客的车辆一律施加罚款,而是重在引导,让他们尽量停在不影响交通的路边,这就是法治。有了这种良法善治才能有利于吸引全国的游客到淄博旅游,有利于优化本地的营商环境。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就制定颁布多部法律,其中就是优化营商环境的法治化过程的一个缩影,这些法律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经济合同法》《外资企业法》《商标法》《专利法》《民法通则》等一系列法,再到现在《民法典》的出台,正是因为有了这些法治保障,有了越来越好的、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 如何让“法定职责必须为”落到实处,现结合近些年来颁布的一些法律法规,来看看从条文怎么去塑造法治化的营商环境。
1.《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它是由国务院制定的法规,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这里面摘录一些条文:
第十七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不得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第十九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企业从申请设立到具备一般性经营条件所需办理的手续。在国家规定的企业开办时限内,各地区应当确定并公开具体办理时间。
第二十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降低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综合融资成本。
第二十八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等信息,为市场主体提供安全、便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三十六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实现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可办。
第三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推动政务服务大厅与政务服务平台全面对接融合。市场主体有权自主选择政务服务办理渠道,行政机关不得限定办理渠道。
同时,《条例》对加强营商环境建设的法治保障的规定。
一是增强法规政策制定的透明度。二是增强法规政策实施的科学性。三是加大涉企法规政策的宣传解读力度。
2.《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
我国自2020年1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后,首次在法律层面确定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为确保《外商投资法》在审判领域得到公正、高效的适用,最高法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在我们获批自贸区的今天,了解这部法律对于我们开展当前的一些外商投资工作有积极的意义。《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从法律层面为自贸试验区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在更大层面上赋予了自贸试验区改革自主权,极大鼓舞了政府机构和市场主体参与改革试点探索,为连接中亚国家打造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提供了动力支撑。因为这部法律涉及的专业术语较多,具体的条文不在文中予以展示。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这是为了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国家颁布的一部法律。具体一些条文如下:
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二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在城乡规划中安排必要的用地和设施,为中小企业获得生产经营场所提供便利。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提供支持,推动建立和发展各类创新服务机构。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跨部门的政策信息互联网发布平台。
第五十三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4.《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
这是国务院颁布的一个行政法规。各项政策措施涵盖了从登记注册、年度报告、信息服务、精准帮扶、经营场所供给,到资金、财税、金融、社保、创业就业、社区便民、数字化发展、知识产权保护、纾困帮扶等各个方面,逐项进行了规定,为个体工商户发展提供全方位支持。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个体工商户发展情况制定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为个体工商户发展提供支持。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为个体工商户增加经营场所供给,降低经营场所使用成本。
经营场所是个体工商户生存发展的必备条件,也是其经营成本的主要部分。《条例》针对大量实体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反映的经营场所难找、租金贵等问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为个体工商户增加经营场所供给,同时降低使用成本。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个体工商户,结合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纾困帮扶措施。
第二十九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先进典型进行表彰奖励,不断提升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荣誉感。
第三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自觉履行劳动用工、安全生产、食品安全、职业卫生、环境保护、公平竞争等方面的法定义务。
5.《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
2023年10月份,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明确提出“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运动式执法、“一刀切”执法、简单粗暴执法、野蛮执法、过度执法、机械执法、逐利执法等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和监督行动。”强调要全面提升行政执法人员能力素质,着力提高政治能力、大力提升业务能力、切实加强全方位管理。要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力整治行政执法突出问题、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标准规范、完善行政执法工作机制。要健全完善行政执法工作体系,协调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做好乡镇、街道赋权有关工作,大力推进行政执法协作等等内容。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优化法治环境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
2023年10月10日,最高院发布《关于优化法治环境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就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提出了5条细化的司法政策:加强对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财产权的保护、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人格权、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违法犯罪、深入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健全涉案财物追缴处置机制。
同时,2023年发布的一个政策性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意见围绕6个方面,部署了重点任务。一是持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二是加大对民营经济政策支持力度。三是强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四是着力推动民营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五是促进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六是持续营造关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社会氛围。需要我们予以结合上述法律法规一以贯之。
古语云:“凡善怕者,必身有所正、言有所规、行有所止。”印度著名诗人泰戈尔也写道,世界上最遥远的距离,是我站在你面前,而你却不知道我爱你。江必新在《法治中国赋》里写道:“严格执法,要在约束政府;法治行政,首在规制权力。”“法治实践,尤重治理。驯服公权,锁权力于制度铁笼;捍卫人权,防侵害于政监察理。”因此,总结起来,其本质就是:对行政机关而言“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对市场主体而言,“法无禁止即可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