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参考
2013年11月16日18时许,被告孙某驾驶轿车,与由南向北横过马路行人曹某、赵某相撞,致曹某、赵某受伤。经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孙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曹某及赵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曹某、赵某伤后被送往医院救治,肇事车辆向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该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后因肇事者与受害者就赔偿争议未能达成一致,原告向法院起诉。
案例分析
本案交通事故致原告曹某及赵某受伤,属同一交通事故致多个被侵权人受伤的案件,应怎样确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的赔偿限额?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孙某驾驶机动车,忽视交通安全,在没有交通信号灯的道路上,未能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是事故形成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曹某在横过机动车道时,未能详细观察过往车辆情况并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是事故形成的次要原因,应承担次要责任。
被告孙某驾驶的肇事车辆向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该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被告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该责任限额部分由被告孙某按事故责任比例70%予以赔偿。经查,原告曹某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46256.45元,伙食补助费6950元,护理费13327.32,误工费30217.53元,残疾赔偿金102312元,鉴定费7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交通费800元。被告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该交通事故致原告曹某及赵某受伤,属同一交通事故多个被侵权人的案件,应当按照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的赔偿限额。交强险责任限额医疗费用项下赔偿限额为10000元,包括被侵权人的医疗费损失和伙食补助费损失。原告曹某的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损失合计53206.45元。赵某的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损失合计44192.82元,被告曹某交强险责任限额中医疗费项下的赔偿数额为5463元[10000元×53206.45元÷(53206.45元+44192.83元)],超出部分47743.45元由被告孙某按事故责任70%比例赔偿。交强险责任限额死亡伤残项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包括被侵权人的误工费、护理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损失等,原告曹某误工费、护理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损失,合计155356.85元,赵某的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合计26008.06元。原告曹某交强险责任限额中死亡伤残项下的赔偿数额为94226元[110000元×155356.85元÷(155356.85元+26008.06元)],超出部分61130.85元,由被告孙某按事故责任70%比例赔偿。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曹某经济损失合计99689元。被告孙某在事故发生后为原告曹某垫付的5000元,为节省诉讼成本,减轻当事人负担,可在本案中同时审理,可从被告孙某赔偿原告曹某的医疗费中扣除,被告孙某赔偿原告曹某经济损失合计71212元[(47743.45元×70%-5000元)+61130.85元×70%]。
综上,交通事故中有多名被侵权人的案件很普遍,但对于多名被侵权人,交强险如何公平赔付,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各人民法院的做法也不尽相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施行,对于这个问题予以明确,统一了司法尺度,也体现了公平原则。
(一)司法解释的规定更趋于公平 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对于多名被侵权人的赔偿数额,较之于“交强险项下,先诉先处理”的做法,避免了后起诉的交通事故中被侵权人在交强险项下可能得不到赔偿,避免了交强险无法保护被侵权人权益的情况。能结合各个被侵权人所受损害的不同程度,最大限度地将赔偿款支付到更需要的被侵权人,有利于更大限度地发挥其保障功能。
(二)按照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的具体做法 :
1.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应把各被侵权人的案件并为一案处理,方能达到各被侵权人按比例分享保险公司赔偿款的目的。
2.如果所有被侵权人的损失依法可以确定,案件均具备起诉条件,部分赔偿权利人起诉而部分赔偿权利人未起诉的,法院应告知未起诉赔偿权利人其他赔偿权利人已起诉的情况,告知其权利。接到通知后,赔偿权利人具备起诉条件而不起诉的情况较少,如果确有人接到通知后仍不起诉的,法院应告知保险赔偿款可能由先起诉的赔偿权利人受偿的法律后果。
3.法院在告知未起诉部分赔偿权利人时,务必同时限定他们行使权利的期限。赔偿权利人如果明确表示放弃赔偿请求的,则人民法院依法就已经受理的案件进行审理;如果不表示放弃又不表示主张的,应当限定一个合理的期限,期限届满起诉的和已经受理的案件合并审理,一案判决;期限届满不起诉的,则认定为其放弃了赔偿请求,就已经受理的案件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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