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某被公司作为新的接班人大力栽培。同级别的人事部门主管韩某出于忌妒,遂在公司内部散布谣言,说夏某经常召妓,同时还涉嫌侵吞公司财产。此举严重地损坏了夏某的声誉,连公司的高层也开始对夏某重新考量,甚至夏某的妻子也吵闹着要和夏某离婚。韩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吗?
韩某的行为构成诽谤罪。本案中,韩某出于忌妒,散布虚假的事实,严重地损坏了夏某的名誉,给夏某的生活造成了恶劣的影响,情节非常恶劣,已经构成了诽谤罪,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