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的企业需要做账吗?一般而言,企业所得税征管方式分为核定征收和查账征收两种形式,查账征收很多人都了解,核定征收可能还是有一些陌生,小编今天就主要说说核定征收。
由于核定征收对于企业账簿要求较低,因此,许多初创期企业以及中小型企业偏向选择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要求: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那么有的小伙伴们可能会比较疑惑了,核定征收的企业到底需不需要做账呢?
首先,税法上要求
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
因此,建账是税法规定的义务,企业应该按照规定自己建账或者聘请第三方代为建账。而《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国税发{2008}30号文之所以规定了核定征收的情形,是因为在实际税收征管实践中,由于部分企业账簿记载混乱,税务机关无法获取关于企业所得的真实信息,导致该部分企业所得税税负较同行业其他企业明显偏低,所以不得已采用核定征收。
其次,会计账户同商业合同、金融凭证等共同构成企业经营的信息流和证据链,实务中,部分核定征收的企业因为缺乏会计账簿,合同丢失,被指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例比比皆是。特别是,国、地税整合、金税三期上线之后,从降低涉税风险、控制税负的角度出发,企业应尽早建立账簿,将查账征收的要求贯彻到采购、生产、销售、管理等全部流程。
因此核定征收的企业也是需要做账的,那有的朋友会说核定征收的企业有什么账可以做,像很多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根本就没做账,不可否认,确实有这种情况,比如像一些定期定额的,一月开票额不超过3万或者10万就不用交税,但是现在大部分企业都是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这种方式,比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晓税君》当地的核定征收政策为例
当地现代服务业所得税是核定的10%应税所得率,然后个人所得税再根据5%-35%五级累进制计算,计算出来个人所得税在0.5%-2.19%,加上增值税1%、附加税0.06%,综合税率在3%,税率是很低的,并且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者提取利润不需要再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息、红利)了,直接公转私,但是只能转到法人私卡上,不能随意转给其他人。
虽然个人独资企业税种简单,税率低,但是也是需要做账的,像平时有一些差旅费或者购买办公用品相关费用,应尽量取得发票可以做账,老板、员工的工资也可以申报一下。
那还有的朋友会说,上面的这些我都知道了,但是我的企业是查账征收,就算我想核定征收也不行啊!划重点,现在一些经济开发区里有核定征收政策,企业入驻后就可以申请核定征收,并且这些地区基本都是总部经济模式,可以不用到当地实体办公,只需要在当地注册就可以了。但是入驻的企业应做到合法经营、业务真实,做好最基本的三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