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老爱幼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近几年来,老人和未成年孩子犯案的事情却层出不穷,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反思。
核心主题:尊老爱幼不应该成为一种道德绑架,否则,它将成为人心冷漠和爱心丧失的诱因。
自古以来,尊老敬老是值得称道的,但我们要知道,尊的是德行,不是年龄。
在一辆公交车上,一个年轻姑娘刚刚下班,带着一身的疲惫坐上公交车,刚好看到车上有一个座位,她欣喜地坐下来,心里想着终于可以闭上眼睛靠在座位上放松一下了。
这时有一个身体魁梧的大爷上车了,他一上车就径直地来到姑娘的座位旁站住,或许是大爷觉得姑娘最年轻吧。他双眼似乎定在姑娘的脸上,但闭目养神的姑娘却浑然不觉。老人见状,故意咳嗽一声。姑娘睁开眼睛,可能自己确实太累了,又或许还没反应过来,她很快又合上眼睛。老人开始出言无状:“姑娘,你不瞎吗?”姑娘吃了一惊,连忙站起来,但显然她对大爷的态度很不满,就白了大爷一眼,“啪”一声,姑娘已经挨了大爷一巴掌。姑娘顿时蒙了,大爷却还在理直气壮地骂骂咧咧。
无独有偶。在另一辆公交车上,一大叔坐公交,上车后发现有座位,就朝空位走去,不料却差点摔倒,他低头看了一眼,脸色大变,他看见了一只脚在绊他,是一个老太太伸的脚,他以为对方是不小心,但接着,他几次想要上台阶,对方都故意绊他,大叔和周围的人都疑惑地看向她,她才收了脚。
老太太少说也有七八十了,据说,当时她不止绊男子,还绊倒了另一位女子,但女子没跟她计较,她就继续故意绊,像这样的行为,要怎样才能让人尊敬得起来呢?
从小我们受到的教育就是要尊重老人,所以在我们根深蒂固的认知里,形成的概念就是只要是老人就是德高望重的,年老体衰的,是应该也必须爱护的群体。
但是,纵观社会窗口,你会发现那些心安理得受人尊敬的老人的所做所为有多么的令人气愤。他们倚老卖老做着为老不尊的事,显然已经亵渎了“老人”这一称呼。要知道,我们对于老人的尊重,应该是尊其行为,而不是尊其年龄。
我们倡导尊重的老人至少是能遵守公序良俗的,而不是为非作歹、为所欲为的。
孩子是祖国的花朵,是父母捧在手心里的宝,同时也是受全社会保护的弱势群体。爱幼护小本应该,但作恶的孩子就是祸害人间的恶魔,他们有的所作所为甚至比大人还令人发指。
在某省一所学校里,一个13岁的小学生因同学长得比她好看,处心积虑地把同学骗出去残忍杀害,甚至把同学肢解。手段之恶劣让人不寒而栗。
还有一个新闻讲的是一个流浪汉被三名未成年人泼洒汽油并引燃,导致全身多处烧伤,身体皮肤血肉模糊,让人不敢直视。
面对此类的事件发生,罪魁祸首却是我们极力宣传要好好爱护的群体,他们做出了如此这般的不齿行为,当伤害已经造成,当一切无法改变的时候,我们听到的是:他们还未成年,还受法律保护,还不能定他们的罪。
那么,法律对那些受到伤害的无辜的人又将如何交代呢?这让深受伤害的伤亡者情何以堪啊!我们要保护的是弱小的孩子,而不是已经能伤人致残致死的小“恶魔”。
受道德绑架下的尊老爱幼引发的可能是作恶者漠视规则的肆无忌惮,更可能是人心的冷漠和爱心的丧失。
不久前,在网上看到一个视频,在一段楼梯上,有一个老大爷头朝下倒在台阶上,经过的行人没有一个走过去把他扶起来。人们宁可背负不爱护老人的骂名,也不愿做了好事却还要遭受质疑甚至伤害。
在外面迷路的孩子,想跟过路的人借手机与家人联系,也没有路人愿意借给他。因为前车之鉴,大人们也不敢贸然对孩子提供帮助。因为谁也不确定自己帮助的是“弱小的孩子”,还是“受法律保护的小恶魔”。
尊老爱幼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但我们拒绝它成为一个冠冕堂皇的道德绑架。同时,我们更希望法律保护的都是善良的人,保护范围的界定不应该是年龄,而应该明细到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