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科蔡状元如期到达清河县,同行还有另外一个新科进士,西门庆和知县一起盛情款待,晚上安排住在自己家,吃喝玩乐一切都很好,临走西门庆还送了很多礼物。
现今社会,官员收受下级官员的礼物违法,吃请不违法,但是违纪,纪律规定20类公务员群体不能参加的饭局,包括:
1、不准参加公务宴请;
2、不准上下级之间搞相互吃请;
3、不准同城之间安排公务用餐;
4、不准接受基层单位吃请;
5、不准接受异地接待;
6、不准接受村级组织安排的吃请;
7、不准接受企业安排的吃请;
8、不准到企业搞变相吃喝;
9、不准公务外出期间公款吃请;
10、不准参加带有公务接待性质的夜宵;
11、不准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安排的吃请;
12、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务执行的吃请;
13、不准用公款宴请私客;
14、不准在内部接待场所宴请私客;
15、不准在内部接待场所搞变相吃喝;
16、不准参加在私人会所或高消费娱乐场所安排的吃请;
17、不准参加同学会、老乡会等带有小圈子性质的聚餐;
18、不准参加大操大办的婚丧喜庆宴席;
19、不准参加各类带有敛财性质的宴席;
20、不准参加其他违反规定、有损形象的吃请。
规定的都很详细,每项还有可能交叉,西门庆和知县的这一系列的宴请肯定是违纪的。
古代突然当上官员的人,一下子应酬会变的很多,就需要先借钱上任,“蔡状元留饮借盘缠”,蔡状元和西门庆开口借,但是西门庆很江湖,临走的时候直接送,并不多言。“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等他们上了任之后慢慢收刮,不会有风险,也没有必要签合同。至于之后官员怎么贪赃枉法凑钱还贷,西门庆如果具体不知情也就无罪。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十四款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从立法本意和司法实践来看,本条规定并不是禁止公务员的一切经济行为,其立法目的在于禁止公务员参与到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中去,成为各种营利性经营活动的主体或直接参与者,从而导致公权被滥用。因此,只要公务员不参与经营,不担任营利性组织职务,其合法的经济行为是受法律保护的。这么说来官员正常的民间借贷,法律现是允许的;官员放贷,单纯吃利息,法律也是允许的,只要官员不参与经营管理,不是高利贷即可。
现实中确实许多贪官以借款的名义受贿从而躲避打击,办案人员一般是用以下四个方面来甄别的:
1、有无正当、合理的借款事由及借款的去向。生活中的正常借款,或因生活拮据,或因特殊需要、特定用途,而以借为名的受贿其事由是不正当、不合理的,借方或经济富裕或根本没有借钱的需要。
2、是否有归还的事实以及归还的意思表示,一要考虑借款数额的大小,二要考虑借款期限的长短。
3、出借人是否向国家工作人员提出与其职务有关的利益要求。
4、是否有书面借款手续。如果真为借款,双方应有协议,借款金额、归还期限、担保等有明确约定,事后还应有讨债还债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