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为《中央帝国的财政密码》的第14章拆书小文
清代的财政制度是中国古代中央集权财政体系里做的最平衡、最简洁、也是最高效的。它抛弃了一切华而不实的形式,只认准了土地,建立最方便的制度对土地征税,其余的税种都是辅助性的。
清朝前期的土地税之所以比明朝更健康,一方面是因为集成了明代的改革成果,即一条鞭法。另一方面得益于皇帝进行的三大改革。
明代的一条鞭法将对农民征收的大部分税赋都摊入了土地,一家人所拥有的土地就可以作为缴纳税金的依据。在明代以前,政府对人民的税赋分为好几个部分,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一部分,再根据土地占有情况收一部分,还要针对个人征收一部分。
所以历朝历代的中央政府对于建立完善的户籍制度,统计天下的家庭和人口一直高度重视。户籍制度完善的时候,也往往是一个朝代府库充盈,财政健全的时候。明代的一条鞭法改革以后,政府可以不为如何有效征税而操心了。同时,一条鞭法基本只针对土地征收银子,比过去要征收钱、粮、农产品、手工业产品以及督促个人承担徭役简洁了很多,征税效率大为提高。
清朝完全继承了明朝的这套制度,并做了一些改进,主要体现为三项改革。
第一项改革是康熙五十一年(公元1712年)宣布的“新增人丁永不加赋”。一条鞭法其实已经很大程度上弱化了过去的人头税,并在有条件的地方把人头税摊入了土地。但是,理论上来说,人头税还是要根据人口的多少来计算,一个家庭多一个人就多一份人头税。过去的朝代中,中央政府为了统计清楚天下有多少家庭,每个家庭有多少人,可以说在户籍制度上是耗费了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而老百姓为了逃避人头税也经常出现家庭分裂,人口流亡的现象。
到了康熙五十一年,康熙皇帝宣布以后不论人口如何增加,政府都只按照康熙五十年的人口(约2462万)征收人头税,未来多生的人口不再缴纳人头税。如果家中老人死后,人头税的税额传给他的儿子继承或者在家庭中的亲戚中平摊。这样简化后,人头税可以方便地摊入土地税中合并征收。
紧接着就是第二项改革,摊丁入亩。雍正初年,雍正皇帝宣布全国将人头税摊入田亩中进行征收。从此以后,全国大部分地区(边境地区除外)土地税就都只有一种了,征收起来哒哒简化。更重要的是,摊丁入亩后,户籍制度对于征税不再那么重要,政府只要摸清土地就可以征税了,从而放松了对人口流动的限制。人口的流动刺激了工商业的发展,中国社会出现了更大的繁荣。
雍正皇帝趁热打铁,接着实行了第三项改革:火耗归公。所谓火耗,是由于老百姓缴纳上来的大多都是碎银子,征收后要统一铸造成50两一个的银块再上交中央。在铸银块的时候会发生一定的损耗,地方官员于是会要求人们多缴纳一点来填补损耗,称为火耗。随着时间的推移,各地纷纷以征收火耗的名义敛财,称为了官员一项默认的灰色收入。
雍正皇帝认为对于收入低廉的官员来说这项灰色收入有一定的合理性,不如直接公开化,由政府统一征收火耗,再统一以养廉银的形式发给官员,同时严令禁止灰色收入。火耗归公于是有了财政专款的色彩,是地方财政制度的一大进步。此后养廉银甚至超过了俸禄,成为了百官的主要收入之一。
清朝初年财政的三改革让清朝政府的财政制度保持了一贯的高效和节制,并保证了政府的财政充裕。同时,由于清朝没有广泛使用纸币,坚持了银本位的货币制度,没有出现过大的通胀,金融的稳定性也让财政制度变得更加可靠。还是以乾隆31年为例(见《清史稿·食货志》),财政收支情况如下:
由于每年的费用都比较固定,而每年的收入都高于开支,到最后,政府的府库就越来越充盈。康熙48年(1709年),国库存银5000万两。到了雍正初年,达到了6000万两。乾隆37年(1772年),国库存银更是达到了7800万两。
由于财政丰盈,清政府还推行过几次全国性的免税措施。从康熙50年开始一直到嘉庆元年,共计进行了6次农业税三年分区免除。除了西汉文帝时代,能够多次减免天下钱粮的只有清朝做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