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交几十万元房款,开发商就是不交房
起诉开发商违约,购房者获赔两万元
律师:房屋质量问题、延期交房、小区设计与宣传不同、房屋面积或格局与购房合同不一致都属开发商违约
花了几十万元买套房子,开发商就是不交房。购房者与开发商周旋一年多时间,都没有效果。无奈之下,购房者将开发商告上法庭,在法律的强制作用下,开发商不仅乖乖交房,还赔偿了延期交房违约金。
案情开发商不交房成被告
陈霞是一名女包工头,2011年组织民工在我市一建筑工地干活。活儿干完了,开发商欠陈霞的近80万元工程款,迟迟不予偿还。双方经多次协商,最终确定以开发商开发商品房抵工程款。
双方于2012年3月26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房屋价款780260元,付款方式为已付清全部房款,并约定交房期为2012年11月30日之前,逾期交房超过60日,买受人要求履行全部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款万分之0.5的违约金。
可是,直到2013年1月,开发商还没交房。陈霞多次找到开发商,要求其交房,开发商均以种种理由拒绝交房。2014年12月,陈霞将开发商诉至高新区法院,要求判令涉案房屋归自己所有,被告协助自己将房屋所有权过户至本人名下,判令被告给付自2013年2月1日至2014年12月17日的逾期交房违约金25749元。
判 决开发商违约应交房赔款
今年1月,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阐述了自己起诉的事实和事理。
被告公司辩称,双方签订合同属实,但原告尚未支付购房款,所以被告才没交付房屋。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院提交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商品房合同备案证明》各一份,欲证明被告将其开发的涉案房屋出售给原告,原告已经交付了房款,并约定了违约责任和交房时间,合同已在有关部门备案。经质证,被告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的问题有异议,称不能证明原告已履行了交款义务。
法院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12年11月30日前交房,但被告超过约定日期60日未交,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额为27972元。原告对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为25749元,视为原告放弃部分权利,法院对其请求予以支持。
近日,法院依据《物权法》第十五条和《合同法》相关规定,判决涉案房屋归陈霞所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协助原告将涉案房屋过户到原告名下;被告于判决生效起10日内给付原告违约金25749元。
延 伸
面对开发商违约,这样才能不吃哑巴亏
律师说法:开发商违约的情况,大多可分为房屋质量、延期交房、小区设计与当初宣传不一样、房屋面积或格局与购房合同上记载内容不一致等情况。一般情况下,遇到开发商违约,购房者应先与其协商,如果双方协商得好,问题就能够得以解决。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但是,打官司要走一定的诉讼程序,可能会有一审、二审、重审甚至申诉这样漫长的过程,就要求购房者能够坚持下去。
此外,交房时,购房者除了要仔细验收外,还应审查开发商是否办理了综合验收备案证明(即竣工验收备案表)、《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商品房使用说明书》等材料。否则,购房人有权拒绝接收该房屋,由此所产生的延期交房的责任由开发商承担。
同时,购房者还应注意诉讼时效,自约定的交房之日起两年内向开发商索赔延期交房的损失。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向开发商主张上述权利,则新的诉讼时效就自主张之日起重新计算两年。在发生延期交房的纠纷时,购房者一方面应当搜集开发商延期交房的相关证据,另一方面应当保留关于延期交房造成的额外损失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