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用保险金信托模型讲解来链接终身寿险的销售。
“保险金信托”顾名思义是人寿保险与家族信托的珠联璧合。结合了人寿保险和家族信托的双重优势,在保险金信托的设计中,财富能够有计划的流进,有规划的流出,能够充分满足客户生前及身后对家族财富的管理和安排。
保险架构就不多阐述了。这里只讲保险受益人的两点局限性,一是正常的保险受益人设定都是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要设立其他人就需要想办法费周折,达不到想给谁就给谁的灵活性。二是如果受益人是未成年或者是不善于管理财富的人,未必能实现投保人的意愿用好这笔资金。
那怎么解决这个问题?
在购买和签订保险合同的同时,投保人转化为委托人,与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协议,信托协议约定保险赔偿金进入预先设立的信托账户中,由信托公司进行管理,信托公司按照委托人订立的信托协议内容分批,分阶段,按节奏的分配给信托受益人。
受益人的成长教育金,婚嫁创业金,养老金甚至下代的使用资金都可以从信托账户有条件的支取。信托受益人的概念大于保险受益人,信托受益人在法律上可以是任何人,可以是直系亲属,也可以是没有血缘关系的人,还可以是未曾出世的后代。
只要保证信托账户额度足够大有持续的可分配资金。就可以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分配,实现N代传承。更能约束受益人积极进取的同时真正用好财富,而不会面临着多种风险。
如何保证信托账户的资金持续?
信托协议可以约定,让信托受益人从分配收益中为自己增加一份高额人寿保险(未来可以直接由信托账户支出保费),同时约定保险赔偿金进入同一个信托账户中,不断资金注入使信托账户变成会长大的财富,家族永续的蓄水池。
保险金信托的三大特性:
1. 财富独立性,只有财富独立才能帮助我们避债避税,如果财富不独立依附于我们身上,我们的各种风险就会影响到这笔财富。
依据【信托法】第15,16条中规定,信托资产与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其它资产相区分。什么意思?简单的说一份有效的信托,在受托人有税务债务风险时不可以用来抵债抵税。同样在信托公司有税债风险或者破产撤销的时候也不能用来抵或清算。当受益人有税债风险时也可以避债避税。
第17条又规定,信托资产不得强制执行。所以一但信托成立合法有效,它就是独立财产不属于任何人。这是信托独有的魅力之一。
2、传承永续性,我们的资产在一个法人机构的名下,按照我们的信托协议执行,一个法人机构的存续期间可以是无限的。而不是放在一个自然人身上,随着他生命的终结而面临着风险。
依据【信托法】第52条,信托是可以做到长期存在的,无论委托人或者信托公司在不在。并且在第47,48条规定下,如果信托设计合法有效,信托是可以做到多代传承永续传承。
3 本愿持续性。简单的说就是按照我们的意愿和订立的信托协议内容去进行传承就是本愿的持续性,就相当于从坟墓里伸出的一只手来控制这笔财富,必须按照我们的想法去执行,不管受托人在于不在。
综上所述,保险金信托它既有人寿保险的隐私性,确定性,高杠杆且可以分期付款等特性,又突破了家族信托高门槛、高成本的独特金融工具。
每天进步一点点,只争朝夕,不负韶华。